吉林长春,男子盯上了在酒吧兼职的女大学生,搭讪加上好友。他专门拼了假聊天记录图片,对女生表示:不听话就把这些东西发到网上、捅到学校去!女生怕名声彻底毁了,被逼得跟他发生好几次关系,最后报警。男子辩称对方是自愿的。案子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这样判。
张某(化姓)是一名在校女大学生,为补贴日常开销,课余时间在当地酒吧从事兼职工作。
李某偶然得知张某的身份和兼职情况后,主动通过网络私信搭讪张某,并成功添加为好友。
一开始二人正常聊天往来,但心术不正的李某私自收集张某的聊天记录、社交动态截图。
他通过拼接、篡改、虚构内容,制作出一份不实低俗图文资料,捏造张某存在不当社交行为的虚假信息。
材料制作完成后,李某以此为筹码,向张某发出威胁。
李某告知张某,如果不配合自己的要求,就将这份虚假资料发布在各大网络平台。还会直接转发至张某的学校社群,让老师、同学全部看到。
张某作为在校学生,很在意个人名誉和校园口碑。
面对李某的恶意威胁,张某极度恐惧自己的个人声誉损毁、学业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之下,张某无力反抗,被迫与李某发生性关系。
初次得逞后,李某摸清了张某的心理弱点,持续以此方式反复要挟。
在长期的精神胁迫之下,张某多次被迫顺从李某的无理要求。
长期的压迫与恐惧,让张某身心遭受严重影响。张某最终选择报警,并提交了聊天记录、虚假图文、威胁证据等全部材料。
李某全程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他主张自己与张某发生关系属于双方自愿,自己没有实施暴力、没有强行逼迫,不构成违法犯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否构成强奸,不以有无肢体暴力为唯一依据,只要行为人通过威胁手段压制被害人主观意志,导致被害人非自愿妥协,即满足强奸罪构成要件。
且胁迫内容真伪不影响定罪,只要被害人因威胁产生恐惧并被迫服从,胁迫即成立。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李某虽未实施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肢体暴力行为,但其通过捏造虚假黑料、扬言全网曝光、损毁他人名誉的方式,对张某实施持续心理施压。
该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陷入极度恐惧,丧失自主选择能力,不敢拒绝、不敢反抗,属于法律规定的精神强制、胁迫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判决下达后,李某不服判决结果,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李某坚持原有说辞,认为双方系自愿交往,一审量刑不当、定性错误,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二审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女性一定要懂得自我保护,遇到恶意纠缠、拿隐私或者名誉要挟的,不要抱有侥幸、不要一味妥协,第一时间保留证据、直接报警。
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