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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翻了!广西南宁,业主黄某与中介李某签下“底价协议”:240万是到手价,超出部分

吵翻了!广西南宁,业主黄某与中介李某签下“底价协议”:240万是到手价,超出部分全归中介当佣金。房子最终卖了275万,多出35万,中介伸手要钱,业主当场反悔拒付。可三方正式合同白纸黑字写着中介费由买方承担,这35万相当于中介两头吃,占成交价12.7%,远超南宁市场2%的常规标准。闹上法庭后,法院一锤定音!
 
事情得从2024年7月说起。
 
彼时南宁江南区某楼宇,业主黄某手握整层物业,挂牌出售。
 
房产中介行业里,急售的业主最容易被一种模式"盯上"。
 
南宁某房产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找上门来,以个人名义与黄某签下一份《房屋居间合同》。
 
合同写得明白:黄某给出的成交底价是240万,超出部分全部算作李某的佣金,黄某不再另付任何费用。
 
这种"底价模式"在外行听起来似乎没毛病——中介卖出高价,自己多赚,业主拿到底价,省心省事。
 
可但凡在房产交易里浸淫过的人都清楚,底价模式从签下来那一刻起,中介与业主之间的利益就已经不是一条船上的了。
 
业主以为中介会帮着把价格往高了谈。
 
可真相是,中介只要卖过240万就不亏,多卖一块就多落一块。
 
他既没有动力向业主披露真实的市场行情,也没有动力把买家的出价往上抬。
 
他要做的,是让业主相信这套房就值240万上下,再让买家觉得自己捡了漏。
 
中间的差价,才是他真正的目标。
 
果然,房屋很快找到了买家陈某。
 
黄某、陈某与经纪方某房产咨询公司三方坐下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写得清清楚楚,陈某以275万买下该物业。
 
同时三方约定,买卖双方独家委托这家咨询公司代理交易服务,中介服务费由买方陈某承担。
 
岂料,问题就出在这里。
 
买方已经单独承担了一笔中介服务费,卖方黄某也拿到了275万全款入账。
 
可李某这边,拿着当初那份《房屋居间合同》来找黄某,要求兑现35万"佣金"。
 
黄某不肯给。
 
理由很直接:三方合同白纸黑字写明中介服务费由买方承担,他凭什么再掏一次?再说这35万占成交价的12.7%,远超市场正常的中介费率。
 
更关键的是,他对那份《房屋居间合同》当初是怎么签下来的,本身就有异议。
 
李某不依不饶,直接把黄某告到了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李某的逻辑是:白纸黑字签了底价协议,业主同意超出部分归自己,这就是约定。
 
黄某拿了275万,底价240万,差额35万就该兑现。
 
黄某这边的抗辩层层递进。
 
第一,三方合同已经约定买方付中介费,李某作为经纪方法定代表人,不可能不知道这笔费用的安排。
 
第二,35万占成交价12.7%,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第三,那份底价协议的签订过程存在信息不对称。
 
一审法院审理后给出的判断,戳中了要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李某作为涉案房产交易经纪方的法定代表人,一边通过公司与买卖双方约定中介服务费由买方承担,另一边又以个人名义跟卖方另行约定底价和差价分成。
 
这等于是在同一笔交易里,既收了买方的中介费,又瞒着卖方在价格中间挖出一道缝。
 
法院认定,这种做法实质是利用中介方掌控的交易信息优势和中介地位,在买卖双方之间制造差价空间,谋取高额利益,违背了中介人对委托人的忠实报告义务,破坏了价格形成的透明性和公平性。
 
一审判决:那份"以240万为底价、超出部分作佣金"的约定无效。
 
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然而李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李某抛出一张底牌:黄某在通话录音里明确同意过"底价模式",自己从未隐瞒成交价,也没有藏着交易细节。
 
他的意思很明白——业主自己点头答应的,凭什么事后反悔?
 
可谁也没想到,二审法院的认定比一审更进了一步。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在通话录音中虽对底价模式表示过同意,但这个同意建立在一个前提上:李某没有充分披露市场行情,没有讲清楚交易细节,更没有说明自己同时身兼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纪人的双重身份。
 
表面上看是业主自愿签的字,实际上这个"自愿"是在信息严重不对等的情况下做出的。
 
李某掌握着买家出价、市场行情、交易规则全部信息,而黄某只知道一个数字:240万。
 
他不知道房子最终能卖多少,不知道买家其实愿意出到275万,也不知道李某同时还在收买方的中介费。
 
法院最终认定,李某利用信息优势和中介地位在买卖双方之间制造差价空间,即便黄某表面认可,该行为实质仍违背了中介人对委托人忠实报告、保障交易透明度的法定义务。
 
双方关于底价差价的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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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皖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