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霞资讯网

“金钱之下父女情也破裂了!”四川宜宾,女子家的老宅拆迁了,补偿款49万元打到了父

“金钱之下父女情也破裂了!”四川宜宾,女子家的老宅拆迁了,补偿款49万元打到了父亲账户,女子向父亲要一半,却遭到了拒绝。女子认为老宅登记着自己和父亲共同共有,凭什么不分?但父亲认为,女子没有为老宅的建设付出过,登记女子的名字只是因为她是家庭成员。为此,父女二人闹上了法院,父女之情彻底破裂。

据悉,女子小张(化名)家的老宅附近要修建高速公路了,拆迁办和村委多次上门催促签协议。后经双方协商,确定房屋补偿款为491331.8元。

其中包含了房屋本身补偿、搬迁费、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还有新建房基础设施补助等。

这笔补偿款直接打到了小张的父亲老张那。老张拿到钱后,就存了起来,作为养老金使用。

小张得知后,要求父亲分她一半的钱,毕竟当属的权属证明上,写的可是共同共有,同时自己也是拆迁安置对象之一。

按照她的想法,房屋对应的拆迁补偿费理应一人一半,再加上归属于自己的临时安置费、建房补助费等算下来,应当能拿到208080.6 元。

但老张不同意,他认为这套老房子当年修建、加盖的时候,小张年纪还很小,既没出钱也没出力,对老房子的建设没有任何的贡献。

之所以在老宅上加上小张的名字,仅仅是因为小张在自家户口本上,这并不代表小张享有房屋一半的实际权利。

在他看来,小张只能拿属于人头对应的安置类补贴,房屋本体的补偿,不应该来分。

父女各执一词,闹得不可开交,最终闹到了法院。

《民法典》第2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从法律上来讲,不动产实施登记权属。也就是说,只有登记在产权证上的人,才享有房子的权属。

而共同共有常见于家庭、夫妻之间,权利是整体绑定在一起,不是一开始就划定好每个人占多少权属,法律上也没有明确共同共有就必须平均分配。

《民法典》第304条规定,共有物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现在涉事老房子已经拆除,补偿款49万余元已经就位,那按照产权证上的共同共有登记,小张理应能分得部分拆迁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农村宅基地房是以家庭户为单位享有使用权的原则,小张从小就登记在册,房屋产权登记上也有小张的名字,且是共同共有人,故享有房屋的拆迁利益分配。

但是登记为共同共有,不等于直接五五分账。拆迁协议中按面积、人口算补偿款,不能直接当成两个人的分配比例,还是要结合对老房子做出的贡献程度、公平原则等方式综合确定。

最终,法院考虑到老房子建成时,小张尚且年幼,几乎对房屋建造没有产生实质性的贡献,故酌情认定小张享有20%份额。

再加上临时安置费2400元、新建房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12000元。几项相加,小张总共分得92092.24元。

最后,这个案例也给很多家庭提了醒:房产加名、共有产权这类安排,不能只凭口头人情。如果只是出于家庭成员身份挂名,并非真实赠与共有,最好提前书面明确约定产权实际归属,避免日后征地、卖房时,亲人对簿公堂。法律可以划分财产,但很难修补破碎的父女情。

如果是您遇到了这样的事,会如何选择?欢迎在评论区聊聊您的看法。

评论列表

星空
星空 9
2026-09-24 15:31
这女子太急了,如果你是独生女,等20年又何仿?
虔诚
虔诚 7
2026-09-25 09:56
这养的啥玩意🤣🤣
用户15xxx61
用户15xxx61 6
2026-09-24 19:52
等二十年钱都花光了!
哎呦喂
哎呦喂 3
2026-09-25 12:51
问她每个月要赡养费[抠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