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名干部违规吃喝致1死被通报,看党员和公职人员处理处分方式
近日,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10名干部在学习教育期间违规吃喝致其中一人死亡被中纪委公开通报引起公众关注,前有青海6厅官豪饮7瓶白酒导致时任海北藏族自治州党委书记死亡,这“惨痛教训”“历历在目”,没想到又有信阳和罗山方面的“前赴后继”,这让我想起了句顺口溜:
“能喝半斤喝八两,这样的同志能培养;能喝八两喝一斤,这样的同志很放心;能喝白酒喝啤酒,这样的同志要调走;能喝啤酒喝饮料,这样的同志不能要”
扯远了,回到正题,借着中纪委的通报,我们来看下党政干部相关的处分措施。
一、党员的纪律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从轻到重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其中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和留党察看二年。
1、党内警告处分
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是党组织对违纪党员提出的告诫,以促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党内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一年,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本次事件中受牵连的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李超和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杨进就是给予的党内警告处分。
其中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李超在组织者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献林邀请其聚餐时,不但不抵制、不提醒,反而安排汪海洋参加,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另外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杨进作为市委政法委的主要领导,并没有直接参与,或许甚至事前不知情,但应该是“领导责任”,因此是给予的党内警告处分。
这边有个问题可以思考下: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邀请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参加宴会,为何不去,而是安排政委参加?
2、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严重警告是一种重于警告的较轻党纪处分,但还没有达到需要给予重处分的程度,影响期为一年半,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相比警告而言,影响期多了半年;
本次事件中党内严重警告的有5人,分别是无奈参与宴请但是喝酒了的县公安局政委、没喝酒的市委政法委平安创建科科长、没喝酒的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没喝酒的县委政法委副书记,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委书记;
在喝了酒的5人当中,县公安局政委的处分还算留了余地,毕竟他不是主动参加,而是领导安排无法拒绝,但被调离政法系统;
3、撤销党内职务
这属于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现任全部党内职务或某一个或几个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影响期为两年;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本次事件中直接参与饮酒的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被撤销党内职务(另外还有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并调离政法系统,后面说)
4、留党察看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本次事件中,直接参与喝酒的市纪委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三级调研员被留党察看一年(另外还有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并调离纪检监察系统,即上述说的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是被处理最严重的一人,留党察看二年(党外的处分还有政务撤职、降为四级主任科员),上述说的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自然就包括了撤销他的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5、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以开除党籍为最后手段。
二、政务处分
公务员的政务处分从轻到重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本次事件中,市委政法委督查督办科四级调研员(实际职务未透露,2020年的时候是基层科科长)是政务记大过处分,没有参与喝酒,应该是市委政法委带着这几个人来参会,“按惯例”聚餐,没想到摊上这事,是10个聚餐人员中受处分最轻的一人;
另外饮酒了的市纪委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三级调研员、县检察院检察长两人都是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和二级主任科员;
这边补充下,降为科员这种处分不是六种政务处分中的“降级”,而是属于“撤职”,职级公务员也可适用撤职处分。
降级处分对于公务员来说就是降低其级别(指的是数字的几级,比如领导职务厅局级正职对应的级别是十三级至八级),相应地会影响其基本工资中的级别工资,但是职务工资不受影响
而撤职处分,对应撤、降的是其职务、职级,根据新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职级确定相应的级别,其基本工资中的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均受影响,津贴补贴也按新职务、职级确定,受处分当年及第二年无年度考核奖金。
三、其他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党员违犯党纪符合免予党纪处分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另外《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公务员法》均有责令检查、诫勉等字眼,对应不同身份;
1、诫勉
既是监督方式之一,也是一种问责方式,般是违法违纪行为轻微,尚不构成组织处理和处分的或者是虽不构成违法违纪,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属于“提醒谈话”;
本次事件中,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推进学习教育不严不实,给与的是诫勉处理;
2、责令检查
责令检查是指对于党员和公职人员存在问题或违纪违法行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以外的处置方式,主要效果是“红红脸、出出汗”,目的是教育、帮助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轻微违纪违法问题,或者一般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党员和公职人员。
信阳市委书记和市委常委、纪委书记也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推进学习教育不严不实,给予责令检查处理;
3、调离系统处分
本次事件中共有三人被调离政法系统,有1人被调离纪检监察系统。
调离现工作单位,有的也称为组织调整。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
二是已经查实违纪的党员,不宜在现岗位或者单位继续工作的,可以予以调离原单位。
附上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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