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 马丹阳律师:未分割遗产的物权归属与时效认定
实践中因遗产未及时分割引发的物权归属争议频发,加之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边界模糊,导致继承纠纷呈现“法律规则明确、司法裁量困难”的特征。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丹阳律师依托司法解释及裁判规则,展开分析未分割遗产的物权归属与时效认定,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未分割遗产的物权归属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230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即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物权即转移至继承人。但该条款未明确遗产未分割时物权的具体形态,需结合共有制度进一步解释。
1.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司法分歧
共同共有说:依据《民法典》第303条,共有人对共有物未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但继承关系天然具有家庭属性,故多数判例认定未分割遗产为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说:若遗嘱中明确各继承人份额(如“房产由长子继承60%、次子继承40%”),即便未实际分割,亦应认定为按份共有。此时,继承人可单独处分其份额,但处分整体遗产需全体同意。
争议焦点:遗嘱未明确份额时,是否默认适用法定继承比例直接形成按份共有?
实务倾向:法院通常以“共同共有”为原则,避免擅自处分风险。例如,(2020)沪民终678号案中,法院认为法定继承份额仅确定分配比例,未分割前遗产仍属共同共有。
2. 特殊遗产类型的物权归属规则
不动产:需办理继承登记,未登记不影响物权归属,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股权:依《公司法》第75条,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未分割的股权由全体继承人共同行使权利,分红可依份额分配。
虚拟财产:如支付宝余额、网络账号等,需结合《民法典》第127条及平台规则,通常由继承人共有,但实际控制人可能因技术权限形成“事实占有”。
二、诉讼时效的司法认定
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长期存在争议,核心在于《民法典》第188条普通时效规则与第196条“遗产分割请求权不适用时效”的冲突。
1. 诉讼时效适用的“三分法”裁判规则
第一,不适用时效的情形:
遗产分割请求权;
确认继承人身份之诉。
第二,适用3年普通时效的情形:
继承权受侵害的赔偿请求权(如遗产被他人侵占、毁损);
继承回复请求权。
第三,时效起算点争议:
自继承开始之日(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算;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
实务中,法院通常采纳后者。
2. 时效中断与延长的特殊规则
中断事由:继承人向其他共有人提出分割请求、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等;
延长情形: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长期由他人控制,且继承人无法知晓权利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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