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 2025年4月3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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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法治动态】
【最高法强化涉新就业形态民事案件审判指导】

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围绕网约货车领域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受到损害和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再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此次典型案例涉及劳动关系、保险合同、身体权、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纠纷类型,旨在加强对涉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导。(来源:澎湃新闻)
【国咨说】
最高法通过典型案例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体现司法对新兴业态发展的迅速响应。在平台经济中,劳动者权益与平台责任长期存在模糊地带,此次指导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平衡劳资权益。建议未来进一步细化规则,如明确“不完全劳动关系”认定要件,完善保险责任分配机制,为劳动者提供更全面的救济路径,同时避免过度加重平台负担影响创新活力。
【国内热点】
【湖北:李铁案二审维持原判刑期二十年】

4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受贿、行贿、单位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12月1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铁案公开宣判,李铁被以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咨说】
湖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释放体育领域全链条反腐的强烈信号。本案适用数罪并罚(含单位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精准打击职业足球“权钱交易”生态:既追究个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俱乐部、球员财物的受贿行为,亦严惩其通过行贿操纵国家队选人、联赛晋级等管理权滥用的腐败链条。建议体育行业建立“腐败黑名单”与职业禁入机制,切断“以贿换权”的利益输送路径。
【河南:家族式在网上卖假化肥,主谋获刑15年】

据报道,黄某在利益驱动下,伙同亲戚李某等人做起了生产、销售假化肥的生意。并先后开设6家网店,上架了多款假化肥产品。经检测,黄某等人生产、销售的化肥中有12种不符合国家标准,其经营的6家网店销售不合格化肥共计256万余元,其余13名成员名下网店销售不合格化肥共计627万余元。经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新密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来源:红星新闻、法治日报)
【国咨说】
法院对主犯黄某顶格量刑并处罚金500万,体现对农资安全“民生犯罪”从严惩处导向。该案将网店销售额256万直接认定为犯罪数额,需辨析其适用生产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计算标准的准确性。建议推动电商平台建立化肥等农资白名单机制,利用大数据筛查异常经营主体,构建“行政监管+平台治理”的双重防线。
【国际热点】
【南非:非洲银行因误导宣传被罚70万兰特】

据报道,南非金融行为监管局(FSCA)近日宣布,对非洲银行(African Bank)处以70万兰特行政罚款,原因是该行2023年节日期间在社交媒体投放的广告中存在误导性宣传,违反《2020年银行行为标准》第3号条款相关规定。据调查,该行在“#KeFestive”广告活动中使用了“这不是债务朋友!是投资”字样,将消费信贷包装为“投资”,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来源:商务部)
【国咨说】
非洲银行将消费信贷包装为投资受罚,警示金融机构营销合规的重要性。该案援引《2020年银行行为标准》第3号条款,反映南非金融消费者保护趋向“结果监管”模式,即不再局限于信息披露形式合规,更关注宣传文案对普通消费者的实质误导风险。建议中资出海金融机构在属地化营销中建立“双律师审核”机制(当地律师+中国律师),防范跨境合规风险。
【学者观点】
【韩富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再交涉制度可采强制调解说的制度构造】

《民法典》第533条在情势变更规范中首次引入了再交涉制度,就再交涉制度的法律构造,学界存在“前置程序说”“义务说”“权利说”“不真正义务说”“权利义务混合说”“倡导性规范说”等诸多观点,尚未形成理论共识,有必要予以进一步厘清。从制度功能来看,再交涉制度的首要功能在于提升当事人协商成功的概率,以尊重自治、鼓励交易、强化合作、实现效率最大化,附属功能在于协商失败时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事实依据。
学界现有的制度构造方案均无法充分实现再交涉制度的应然功能,有必要转换视角寻求新的方案。再交涉制度可采强制调解说的制度构造。情势变更后当事人起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方能作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裁判。相较于其他方案,强制调解说的构造最能充分实现再交涉制度的功能。(来源:《经贸法律评论》2025年第2期《论情势变更原则中再交涉制度的法律构造》)
【国咨说】
韩教授的理论对商事争议解决具有现实意义。该机制通过司法权适度干预,可倒逼当事人落实诚信协商义务,避免“再交涉”沦为程序空转,同时借助调解固定履约障碍证据,为后续裁判提供动态事实依据。但需警惕强制调解与意思自治的潜在冲突,建议明确“调解不成”的认定标准(如协商次数、核心条款调整幅度),并配套调解期限压缩规则,防止拖延行径。
【本期资讯团队】:
资讯编辑:张一诺 任鹏鸽
国咨说:实习律师司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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