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款转给另外股东,是否属于出资到位?
问:股东的出资款转给公司另外股东,其他股东未转入公司,但以公司名义出具了收据,该行为是否属于出资到位?
答:股东未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而是将出资款以出资形式转至另外股东的个人账户,并以公司名义向股东出具了收据,视为股东已经间接向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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