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碰撞有“因果”被判次责,车主喊冤评论区炸裂,是谁的错?
最近,一起“非接触”交通事故引起了广泛关注,70岁老人逆行摔倒,路过的SUV却被判次要责任。
一、事发经过
12月15日,合肥。
王先生驾车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一名电动车老人因紧急刹车摔倒。
王先生声称自己不仅没撞到老人,还下车扶助,并仍在老人家属强烈要求下承担了医药费。
事后交警判定,王先生负有“次要责任”。
二、與论爆炸
此判过于违背常理常情,引发激烈讨论,社会关切不断升温。
车主家人肯定是不服的,“本来就没有碰到”,还“下来扶一下”,咋就被赖上了呢?
这还有说理的地儿吗?
理不理的先不论,网友讲的是先调侃为上。
有说不知道该怎么开车的,甚至不知道开车时怎么打喷嚏的…
有说不知道骑电动车摔了,该找谁的…
更多的人说,不知道骑电动车该逮哪辆车摔…
最找打的,是这帮想买辆电动车去合肥发家致富的逗逼们。
你们这是想钱想疯了吗?
可千万别学某些人,不讲良心啊。
当然,也有不少理性分析的。
大家都觉得,老人逆行+车速快,刹车不及摔倒是自找的。
大伙还觉得,如果司机不下车扶助老人的话,就不会被摊上事,更不会导致被判次责,再次引发了关于“扶不扶”的激烈讨论。
不出意料,王法官又被刨出来问候。
活该,谁让他是带歪风气的始作俑者呢!
不怪网友,“没撞干嘛扶”的混账逻辑导致的“不敢扶”风气盛行,这货一辈子脱不了干系,配享鞭尸待遇。
三、孰是孰非
实事求是地讲,SUV次责是否合理?
交警对此非接触交通事故的次责判决,基于对王先生驾车的“诱导作用”的认定,理由是“老人摔倒与SUV的出现有因果关系”。
非接触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即便没有实质接触,只要事当事人存在过错行为,并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
某“知名律师” 也持同样看法。
然而,这次没多少人站在交警或这位“知名律师〞一边。
槽点在于,法律规定“非接触事故”的判罚依据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和“因果关系”,但王先生有过错”吗?
并没有。
不仅没有,人家还很有道义担当,下车查看并扶助了老人。
如果王先生没下车查看而直接开走,也是人之常情。因为根本没人会意识到,远处老人摔倒跟自己有什么“因果关系”。
何况,这样还不会给电动车老人及其家属讹上的机会。
同时,连肇事事实都不会存在,交警事后也很难找到理由认定王先生为“肇事逃逸”。
但王先生不仅停车查看扶助了,还等到老人家属到来…
结果,好心换得糟心的“因果”,不仅“老人及家人极力要求承担手术费用”,并在毫无“过错”的情况下,因为莫须有的“因果关系”负上次责。
这是谁的错?!
根据视频显示,电动车老人有错在先。
一、逆行,影响机动车正常判断;
二、车速过快,不仅导致自身无法及时刹车,还缩短了机动车反应时间。
毫无疑义的违规,在法律层面将老人置于事故的全责位置。
而事发时,王先生正常行驶,提前减速准备右转,并主动避让老人,二者并无直接碰撞。
可见,王先生无引发事故的主观故意,也无过错。
正因如此,认定王先生承担次要责任,才引发了广泛争议,产生了社会伦理和法治的论战。
其实,除了“过错“之争,很多人忽略了交警执法实务中,对机动车车主的歧视。
试想,如果不是老人骑电动车,而换成一位李先生开一辆轿车,也是逆行,也车速过快,也刹车不及而撞翻,王先生还会因为并无过错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吗?
肯定是李先生全责呀!
那为什么换了老人骑电动车,情况就不一样了呢?
如果不是歧视机动车车主,还能有什么别的原因呢?
因此,人们普遍对判决合理性提出质疑。许多人更担心,此类判决会导致对立法原旨的扭曲。
在这场非接触交通事故中,我们看到了公众法治意识的进步,也看到了法治完善的空间。
我们期待,法律越来越公正,社会越来越和谐,人民越来越幸福。
谁都不必为没犯过的错,承担责任。
——————————————
都看到这里了,
求我逼你点个赞再走吧。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