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党治军杀人案网络热度不减
都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都知道无论什么原因,也不应杀人,判处党治军死刑也是预料之中,那为什么这个热度一直持续不减呢,

看看法院的《情况通报》也许有所启发。
先看标题:《关于王佳佳法官依法办案,惨遭杀害情况的通报》。

单看这个标题,是不是感觉含有一些主观因素在通报里。客观事实是唯一,主观认识就有异有同了,你有你的主观,他有他的主观,争论自然就会产生。
标题里有三个关键词值得商榷:“法官”、“依法办案”、“惨遭杀害”。
被害人的身份是法官,个人的身份有没有必要出现在标题里,也许有人认为这是鸡蛋里挑骨头,弱弱的问一句,嫌疑人的身份是否也可以写在标题里。
记得有一次,一个官方通报,把当事人双方的籍贯,一个河北,一个山东,写在了通报里,结果引起了河北与山东网民在网上的口水大战,通报到底是想平息舆情还是想点燃舆情。
如果说,“法官”一词是否可以出现在标题还可以讨论,那么,“依法办案”,就根本不应该出现在标题里。
标题是文章的高度总结,“依法办案”出现在标题里,说明官方对王佳佳审理党治军赔偿案,已经有了权威定性:没毛病。
本来,网民对审理就有争议,《通报》不是着重解释情况,解疑答惑,而是上来自己先给自己定个调,怎能不引起舆论发酵。
“惨遭杀害”,这个词用在文学作品,用在民间,都行,唯独不能用在法院,更不能用在法院的文书里,法院是裁决部门,使用情感用词,怎不叫人浮想联翩,手持天平的人会不会因情感因素让天平对自己倾斜。

通读《通报》,感觉这个《通报》不像是为了介绍客观情况而写,道像是为自己“依法办案”的辩解,对王佳佳“勤勉敬业”的赞书,对凶手的“强烈谴责”,和“化悲痛为力量”的誓言。
再看看《通报》的内容
《通报》在叙述王佳佳审理党治军案件时,开头就是:经上级法院组织对党某某起诉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评查,……。

笔者是外行人,想问一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是所有的案子都要组织评查,还是因某种原因只对党治军赔偿案进行了评查,《通报》既然提到了,那就应该解释清楚,不解释,只能是给瞎猜提供素材,给案子的热度添柴。
瞎猜一下。
不可能是上级对下级所有的案件都进行组织评查。
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中,有简易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每种程序的启动,都有明确的法定条件,但没听说有组织评查这种程序。
是不是法院内部自己的规定。
上诉的,二审法院依法受理,没上诉的,上级去评审个啥呀。仅2023年,王佳佳一个人就审结428件案件,立案庭有几个法官,该是多少案件,区法院又有几个审判庭,又该是多少案件,中级法院下面有多少基层法院,又该有多少案件,这么多案件,上级法院评查的过来吗。
假如不是全部评查,那就是因为某种原因,上级才来评查,什么原因,是有人告状,还是上级听到了一些反应,但无论是什么原因,能引来上级的组织评审,是不是意味着这个案子有点瑕疵,这与《通报》通篇显示的没毛病,是不是自相矛盾。
还有,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上级法院根本就没有组织评查,《通报》之所以这样写,就是拉大旗作虎皮,告诉网民,王佳佳审理的赔偿案,不仅区法院认为没毛病,上级也认为没毛病。
也许真的有组织评查这个程序,就算真的有,这方面的内容也不易公开,法院只需公布最后官方认定的事实,依据的法律,以及依法判处的结果就足够了,难不成在研究案情时,还要把每个法官的意见公布于众。
以上全是猜测。
再说说,不在医院住宿,就不算是住院。

哪里有这个规定,是有两高的司法解释,还是有医院的明文规定。
法官的意义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决,就算弄清楚了住院的29天的后14天没在医院住宿的事实,法庭又是依据什么规定来认定这14天不算是住院的呢,对于百姓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只要没有明文规定,住院期间不能回家住宿,党治军回家住宿这14天,就不能从29天里减去。如果这种情况属于法律的空白点,法庭也只能依据当前的法律法规来判决,并将这个法律空白向上呈报。
啰嗦一下,举一个例子。
张三盗窃汽车一辆,法庭依据刑法第264条,判其三年有期徒刑。
党治军后14天在家住宿,法庭依据什么规定,认定不属于住院,依据开药的多少,依据交警的认定,依据被告的答辩意见,这是不是笑话。
一个案件有瑕疵不怕,怕的是不仅不认为有瑕疵,并且还公然炫耀这个瑕疵,更可怕的是,不是一个人是这样,而是集体。
也许真有不在医院住宿就不算住院的规定,只是《通报》上没载明,这不能怨我说话有点重。
《通报》中有这一段:“王佳佳法官,女,37岁,中共党员,于2011年9月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进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政治处、民事审判庭等部门工作,2021年12月任立案庭副庭长,2022年3月起在立案庭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2023年审结428件案件,今年至遇害前已审结271件案件。参加工作以来,王佳佳法官勤勉敬业,公正司法,荣立“个人三等功”,获得“郾城区先进政法干警”“先进个人”“十佳办案能手”等荣誉”。

作为《情况通报》这段话对王佳佳审理赔偿案的正确与否有啥关系,或者,对王佳佳遇害案有什么关系。这段话,归纳为一句话,就是王佳佳如何如何好。
这么好的一个法官,办理了这么一个案子,网络能不热吗。
这段文字里,最能引人思考的一句话就是:“2022年3月起在立案庭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这就是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承办法官是固定的,被告保险公司就那么几个,并且,他们还都有自己的法务,只有轮番出场原告是个小白,怪不得这种官司这么难打。
本来,发生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发一个情况通报,是职责所在,法院发什么情况通报呀,如果公众对王佳佳的审理有争议,法院的《通报》最多也是把赔偿案件的审理情况通报一下也就行了,不曾想出台这样一份《情况通报》。
我不是党治军的支持者,我潜意识里相信他是借机漫天要价,更反对党治军这种极端的杀人行为,判他死刑,罪有应得,但是,法院的《情况通报》真的有待提高。
没有恶意,写这么多,只是希望你们今后能把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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