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订婚强奸案:法治与情理的交锋,谁在滥用“道德审判”?】
一、案件概述
2023年1月,山西大同男子席某某经婚介所与女方相识并订婚。5月2日,双方在婚房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激烈反抗并报警。此后,案件经历刑事诉讼、彩礼纠纷民事诉讼及多次延期,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席某某犯强奸罪获刑三年,彩礼诉求被驳回。
二、时间线梳理
● 2023年1月30日:席某某与女方经婚介所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
● 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男方支付10万元彩礼及戒指。
● 5月2日:订婚次日,男方在婚房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女方当晚报警。
● 5月5日:席某某被刑事拘留。
● 12月25日:阳高县法院一审宣判,席某某因强奸罪获刑三年,其当庭上诉。
● 2024年1月25日:席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女方结婚或返还彩礼。
● 3月28日:彩礼纠纷案一审驳回男方诉求,女方已提前退还彩礼至婚介所,男方拒领。
● 6月、9月:刑事二审两次延期。
● 2025年3月25日:刑事、民事二审同日开庭,择期宣判。
● 4月16日: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强奸罪判决及彩礼纠纷判决均驳回男方上诉。
三、案件本质:性侵犯罪与婚约无关,女方维权合法有据
在订婚强奸案中,女方从报案到诉讼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其所有行为均符合法律与道德规范:
1. 报案前已主动退还彩礼,展现解决诚意
女方在意识到男方行为可能触犯法律后,主动退还10万元彩礼及戒指至婚介所,但男方拒绝领取。这一行为既证明女方无“骗婚”意图,也表明其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2. 提出“房产证加名”补偿方案,合情合理
女方在调解阶段提出在男方房产证上加名作为补偿,既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婚房通常与婚姻捆绑),也是对男方行为的让步。这一提议既符合情理(避免男方因刑事处罚背负更大损失),也展现了化解矛盾的诚意。
3. 拒绝“生米煮成熟饭”逻辑,依法维权
面对男方“订婚即默许”的狡辩,女方选择用法律捍卫尊严。其明确拒绝婚前性行为的态度(有相亲阶段录音为证)、事中激烈反抗、事后及时报警及保留证据(伤痕、监控、体液检测、男方道歉录音)等行为,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强奸事实成立。
四、男方责任:法律意识淡薄与侥幸心理酿成恶果。
1. 误判法律底线,混淆婚俗与犯罪
男方以为“订婚=事实婚姻”“发生关系理所当然”,甚至用彩礼纠纷转移焦点,企图用道德绑架替代法律审判。这种对性同意权的漠视和对婚约法律效力的误解,是导致悲剧的根本原因。
2. 拒绝和解加剧矛盾,咎由自取
若男方接受女方提出的合理补偿方案,或许能避免刑事处罚。但其傲慢态度与侥幸心理,最终让“家务事”演变为刑事案件,既伤害了女方,也毁了自己的人生。
五、网络争议:警惕“受害者有罪论”的道德绑架
部分网友对女方的抨击,本质是陈旧观念的沉渣泛起:
1. “订婚即默许”是性同意的倒退
法律明确:性同意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与身份关系无关。将订婚视为“半推半就”的借口,是对女性尊严的践踏。
2. “和解方案不合理”是双重标准
若女方未报警,男方可能反咬一口“骗婚”;若女方报警,又被指责“狮子大开口”。这种非黑即白的评价,忽视了女方作为受害者的合理诉求。
3. “彩礼退还=无罪”是逻辑谬误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分属不同法律领域。女方退还彩礼是道德层面的弥补,无法抵消男方犯罪行为。正如盗窃者归还赃物仍需受罚,性侵者道歉赔偿不能免责。
六、法治启示:以证据为基,破除“和稀泥”思维
1. 司法坚守:证据为王,不轻信单方陈述
法院未采纳男方“自愿发生关系”的辩解,而是依据客观证据链定案,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
2. 社会反思:婚俗改革需与法治同步
订婚习俗中“彩礼即诚意”“从一而终”等观念,亟需注入法治精神。婚介所应强化法律培训,避免成为纠纷温床。
3. 个体觉醒:尊重他人,敬畏法律
无论亲密关系多深,性同意权不可侵犯。任何以爱为名的强迫,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结语
山西订婚强奸案的本质,是一场法治文明对陈旧观念的胜利。女方从始至终的合理维权,不应被道德审判所淹没;而男方自食其果的教训,更应成为全民法治教育的警示——在性自主权面前,没有“订婚”“彩礼”或“妥协”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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