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外地旅客下午2点左右到酒店办入住,却被告知下午4点以后才能入住,而且要上午11点就得退房,旅客觉得不合理,跟前台理论,结果对方说,你想提前入住或者延迟退房也可以,但要再付699元…
据经典传奇6月6号报道,最近,一家酒店的规定在网上引起了不小的热议。
这家酒店规定,客人得下午4点之后才能办理入住,上午11点前就得退房。
要是想提前入住或者延迟退房,那得额外掏699元。
有个人本来计划带着孩子开开心心地来上海玩,早早就在网上订好了这家酒店。
他们一家从外地赶过来,预计下午2点左右就能到酒店。
这人心里想着,到了酒店就能赶紧把行李一放,带着孩子好好休息休息,养足精神再出去玩。
可一看到酒店的入住规定,他就像被泼了一盆冷水。
他心想,这可咋整啊?到了酒店还得在外面干等2个小时,这大热天的,孩子肯定受不了。
要是提前入住还得交699元,这也太不合理了,这不是明摆着坑人吗?
他越想越气,觉得自己花钱订酒店,却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心里特别憋屈。
而另一位定了这家酒店的客人也遇见了同样的难题,对酒店的退房时间规定也很不满意。
他想着出来旅游就是为了放松,早上起来就想多睡一会儿,舒舒服服地享受一下假期。
可这家酒店规定上午11点就得退房,他觉得时间太早了。
这客人寻思,我好不容易出来玩一趟,就想多休息一会儿,这11点就得退房,太赶了。
要是延迟退房还得交那么高的费用,这谁能接受啊?感觉酒店就是在故意为难我们消费者。
这2个位的想法,其实代表了很多人的心声。大家出来旅游,都希望能有一个舒适、方便的住宿环境,可这家酒店的规定却给大家添了不少堵。
很多人都觉得,酒店的入住和退房时间应该更人性化一些,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忽视了消费者的需求。
6月6号,市监局工作人员表示,会好好研讨业务,然后给大家一个答复意见。
其实吧,出了这事,酒店方心里肯定也明白,这事儿闹得这么大,要是不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交代,肯定会影响酒店的声誉。
个人认为,其实,酒店行业有自己的运营规则,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规则的制定也应该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和需求。
毕竟,消费者是酒店的衣食父母,只有让消费者满意了,酒店才能长久地发展下去。
如果酒店只想着从消费者身上多赚钱,而不顾及消费者的感受,那最终只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也应该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这家酒店能尽快给出一个合理的答复,也希望酒店行业能更加注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制定出更加人性化、合理的规定,让大家在旅游的时候能住得舒心、玩得开心。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酒店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酒店规定下午4点后才能办理入住、上午11点前退房,和普通酒店通行惯例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对于消费者而言,他们往往基于对行业常规的认知来安排行程,酒店这种特殊规定打破了消费者的预期。
而且,如果想提前入住或延迟退房需额外支付699元,这个高额费用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是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酒店作为经营者,在制定规则时没有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和合理利益,设定了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
消费者在预订酒店时,虽然与酒店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但酒店这种规则设定违背了诚信经营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酒店规定的入住和退房时间以及额外收费条款,属于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
酒店在与消费者订立服务合同过程中,并没有与消费者就这些特殊规定进行协商。
同时,酒店在消费者预订酒店时,可能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这些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消费者在预订酒店时,往往更关注酒店的价格、位置等信息,而容易忽略这些特殊的入住和退房规定。
消费者可以主张这些特殊规定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酒店不能依据这些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来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
所以,总的来说,酒店的行为在法律上存在一定问题。
有人说,不去就好了,让它没生意,这种霸王条款都是惯出来了。
所以,不去住就完事了,市场经济,自由选择,钱在自己兜里!
对于酒店的这个规定,你怎么看?
信源:经典传奇 20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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