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的王先生因家人患病着急用钱,从投资账户转30万,本想转到建行给家人看病,却因刚睡醒迷迷糊糊,转到了欠他50多万且已跑路的老赖杨某账户。王先生发现后心急如焚,赶紧报警并联系银行,银行却称转账成功无法撤回,还因杨某欠银行100多万,要分走这30万里的20万。王先生气愤不已,与银行理论,银行却以他只能证明钱从账户出去不能证明钱是他的为由拒绝。目前银监已介入调解,结果未知。
据潇湘晨报2025年6月22日报道,5月26号早上8点11分,王先生家里人生病,急需用钱,他赶忙从投资账户里转出30万。原本他的计划是先转到招行,再转到建行,给家人交住院费。
可早上刚睡醒,整个人还迷迷糊糊的,脑子也不太清醒,手指在手机上一点,这30万就稀里糊涂地转到了杨某的账户里。
这杨某可不是什么善茬,他之前欠了王先生50多万,一直耍赖不还。王先生没办法,只好和他打官司。官司是赢了,可杨某却消失得无影无踪,名下也没什么财产。王先生一直盼着能把这笔钱要回来,没想到这次又把钱转到了他的账户。
王先生发现转错账后,心都提到了嗓子眼。他赶紧报了警,又马不停蹄地联系银行,希望能把钱追回来。可银行却告诉他,转账已经成功了,他们也没办法撤回。
更让王先生气愤的是,银行还说杨某欠了他们100多万,按照规定,要从这30万里分走20万。
王先生一听,气得直跳脚,他大声质问银行:“这钱明明是我的,你们怎么能这样?”
银行的工作人员却一脸无奈地说:“您只能证明钱是从您账户出去的,不能证明钱就是您的。而且杨某欠我们钱,我们有权利从他的账户里扣款。”
王先生觉得这太不合理了,他苦苦哀求银行:“我这钱是给家人看病的救命钱,你们不能这么不讲理。”
可银行就是不为所动,坚持要按照规定办事。王先生没办法,只能跟银行好说歹说,希望他们能通融一下。
这事越闹越大,银监也介入调解了。可目前调解结果还不知道,王先生只能每天焦急地等待着。他心里又气又急,不知道这钱还能不能要回来。
王先生因家人患病着急转账救急,却因疏忽大意转错账,这属于民事行为中的过失行为,并非故意为之,不涉及违法犯罪。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王先生转错账的行为使得杨某获得了本不属于他的30万元财产,杨某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王先生作为受损方,有权要求杨某返还这30万元。
而杨某的行为则存在诸多法律问题。杨某欠王先生50多万且一直耍赖不还,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债务履行的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杨某和王先生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他拒不偿还欠款,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
如果王先生之前通过诉讼已经确认了债权,且判决生效后杨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还通过跑路等方式逃避债务,情节严重的,将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条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银行声称杨某欠银行100多万,要分走这30万里的20万,如果银行与杨某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已经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了债权,银行在法律上有权对杨某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扣划以偿还债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但银行在扣划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扣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然而,银行以“王先生只能证明钱从账户出去不能证明钱是他的”为由拒绝王先生的合理诉求,这种说法在法律上并不成立。
因为王先生作为转账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笔钱原本属于他,银行不能因为杨某欠其债务就随意扣划王先生转错账的资金。
银行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该积极协助王先生追回转错账的资金,而不是以自身债权为由侵犯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如果银行在未充分核实情况、未遵循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擅自扣划王先生转错账的资金,可能构成对王先生财产权的侵犯。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王先生有权要求银行停止侵权行为,返还被扣划的资金,并赔偿因银行侵权行为给他造成的损失。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您觉得王先生这30万还能要回来吗?银行的做法又是否合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