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的妻子,非要自己开车出去玩,说放松心情,他觉得不对劲,看车门没锁,就悄悄钻进后备箱,半路竟听到妻子给一男子打电话:我再有5公里就到了。男子火冒三丈,一气之下推开后座,把妻子吓得当场懵圈,妻子忽悠他下车再说,可男子下车后,妻子一脚油门就跑了,然后再也没回来,男子对妻子的喊话,让男人都觉得他太窝囊。 6月27日,小莉帮忙报道了汪先生的家庭变故,让闻者唏嘘不已。 汪先生在一家工厂上班,每个月收入不菲,工资10000多。 但他发了工资一分不舍得花,全用在了老婆孩子身上。 汪先生尤其是对妻子,可以说百依百顺,她喜欢的化妆品和包包,无论多贵,他买起来眼睛都不眨。 汪先生和妻子结婚4年,孩子也已经四岁了,对于这个三口之家,他很是珍惜。 他是个传统又顾家的男人,觉得男人就该赚钱养家,让老婆貌美如花,让孩子幸福长大,这是作为男人,该有的责任。 可最近一段时间,汪先生发现妻子有些不对劲,从5月20日晚上开始,她一直说想自己开车出去玩,说放松心情,连孩子都不愿意带。 这在汪先生看来,是不正常的,孩子是每个妈妈的心肝宝贝,走到哪里带到那里,毕竟孩子才4岁。 而且,带着孩子游山玩水,户外活动,也能让孩子陶冶情操,开阔眼界。 妻子连孩子都不想带,说明她心里有鬼,怕孩子碍眼,难道妻子有情况了? 产生怀疑的汪先生并没质问妻子,毕竟无凭无据。 随后,妻子开车去了银基,汪先生悄悄尾随,他看妻子进了银基,车门没上锁,他就打开后备箱钻了进去,屏住呼吸隐藏起来,他倒要看看,妻子到底要去干嘛? 一路颠簸,妻子开车上了高速,汪先生在后备箱大气不敢喘,既紧张又害怕。 他怕自己的猜测得到了证实,又怕误会了妻子,被她发现自己藏在后备箱里,影响夫妻感情。 就在汪先生心情复杂,胡思乱想时,车子下了高速,这时,妻子给一个人打去电话,告诉对方,她还有5公里就到了。 而话筒里传来一个男人的声音,他说“好的,我等你!” 一切不言而喻,汪先生的怒火瞬间被点燃,他不顾一切推开后座,冒了出来,妻子顿时吓懵圈,急踩刹车。 面对怒气冲冲,声色俱厉质问自己的丈夫,妻子缓过神来,说有什么事下车再说。 汪先生一想也是,不能把车停在路上影响交通,让妻子把车停在安全的地方他们再好好算账。 可他万万没想到,他刚下车,妻子一脚油门绝尘而去,把他扔在路上目瞪口呆。 汪先生的愤怒无以复加,可他无处发泄,因为妻子把他拉黑了,从此不知去向。 无奈,汪先生找到小莉帮忙,家丑外扬,他喊话妻子,希望她能回家,跟自己好好过日子,孩子不能没有妈妈,如果她能回心转意,他会既往不咎,就当什么事都没发生。 记者也尝试联系汪先生的妻子,但是压根联系不上。 对于汪先生的大度,大家都觉得他太窝囊了,一次不忠终身不用,大丈夫何患无妻?这样的女人,不值得原谅,以后不会跟汪先生踏实过日子,背叛有了一次,就有无数次。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汪先生妻子若被证实与第三者存在同居关系,她的行为构成“重大过错”,汪先生作为无过错方可起诉离婚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及物质赔偿。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汪先生妻子擅自开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车辆并失联,涉嫌侵犯汪先生的共同财产权,她单方处分行为无效。 如果车辆被用于赠与第三者,汪先生可依据《民法典》第153条主张赠与无效并追回。 妻子不辞而别、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联系,如果存在同居证据,如通话记录、目击证人,则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连续性与稳定性的非婚同居关系即可认定为过错。 汪先生需提交妻子与第三者的暧昧聊天记录、出行轨迹,如高速口监控、车辆定位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如果妻子拒不露面,法院可依据“高度盖然性”规则推定其存在过错。 汪先生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车辆登记,并通过车牌追踪系统锁定车辆位置。 如果妻子恶意转移财产,如将车辆变卖或赠与第三者,汪先生可主张分割财产时多分,并追索已转移财产。 汪先生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为5-10万元,及实际损失赔偿,如车辆折损、抚养权纠纷成本。 如果妻子长期失联,法院将优先判汪先生获得抚养权,女方需支付抚养费。 汪先生可以立即向车辆登记地法院申请查封令,限制车辆交易;如果车辆已被第三者占有,可提起返还原物之诉。 冻结妻子名下银行账户,阻止其转移存款或变卖其他共有资产。 信源:小莉帮忙202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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