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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棉袄变白眼狼坑父母!”上海,一对7旬老人跟独生女儿共有一套132平3房2厅住

“小棉袄变白眼狼坑父母!”上海,一对7旬老人跟独生女儿共有一套132平3房2厅住房,价值千万。女儿跟中介联合,找人冒充父母,把房子过户到她名下,并用房子抵押贷款900万。接下来发生的事,让两位老人嚎啕大哭。 据7月12日齐鲁壹点报道。一个独生女串通中介,骗走父母千万房产做抵押。 施老伯夫妇有一个独生女儿。三人共有一套132平3房2厅的住房。 今年5月,由于女儿涉及经济纠纷。老两口担心女儿用房子抵押贷款。就去房产交易中心查房屋产权。 查询到的结果,却让两位老人嚎啕大哭。 原来,他们的房子在1月份就被变更到女儿名下。 3月中旬,女儿又把这套房产进行抵押,贷款900万,约定半年还清。 老两口给女儿打电话,女儿告诉他们,贷款的钱已经用完,她会想办法解除抵押。 老两口听着女儿轻描淡写的话,内心崩溃不已。 这套房子虽是三人共有,但实际上是他们自己出资。 当初他们买房时,女儿20岁都不到。因为是独生女儿,他们就把女儿的名字也加在房产证上。 他们认为,他们百年后,房子早晚还是女儿的,还不如提前把女儿名字加上。一家人会更和睦。 却没想到,女儿竟瞒着他们,把房产变更到她个人名下。 老母亲愤怒指责:为什么不跟父母商量?有什么权利把房子抵押贷款? 原以为,抵押贷款的钱还在女儿手中。可女儿接下来一番话,却让老两口彻底寒心。 女儿说她贷款900万 ,其中200多万被中介骗了,500多万办了一个加拿大永久居民卡。光是这两项就花掉了800万。 老两口差点晕倒。女儿在短短时间内就挥霍掉900万,而房产抵押到9月份就要到期。她如何有能力还贷款? 如果不能按时还贷,就意味着房子要被拍卖收走。 想到自己辛苦半生,却在七旬高龄,被亲生女儿如此坑害。落入无家可归的境地。他们就忍不住老泪纵横。 伤心过后,他们发现了奇怪之处。房子是三人共有。如果女儿想把房子过户到她名下,必须是他们老两口也到场签字确认情况下,才可以办理过户。 而他们对房子过户毫不知情,房产交易中心是如何把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 女儿施女士承认,是她联合中介找人冒充父母,这才把房子过户到她名下。 监控显示,事发当日,施女士和两位疑似假扮她父母的老人一起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 那两个人并没有施老伯夫妇的身份证,而是采取电子亮证的方式。 施老伯夫妇也承认,女儿在一月份问他们要过验证码,但并不是办产权变更。她说要出国办签证,让父母做担保,要个验证码。 所以,从始至终,他们从未授权女儿电子亮证。 两位老人的事情让人唏嘘,都说女儿是父母的小棉袄,谁能料到小棉袄能化身白眼狼,去坑害父母。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首先,房产交易中心存在审查不力的过错。 《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不动产登记法规,处分共有不动产必须获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且原则上要求共有人亲自到场确认。 本案中的房产为三人共同共有,任何处分行为都必须获得施老伯夫妇及其女儿三人的一致同意。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明确规定,共有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除非有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也就是说,因为这套房子是施老伯夫妇和女儿三人共有。如果女儿想把房子过户到她名下,必须有父母同时到场签字同意。或者有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本案中,施女士联合中介找人冒充父母,房产登记中心没有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就为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存在过错。 其次,房产中介涉嫌违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查验房屋权属证书和身份证明等材料,并实地查看房屋。 中介有义务核实交易各方的真实身份,特别是当产权涉及多位共有人时,更应确保每位共有人知情并同意交易。 本案中,中介不仅未核实冒充者的真实身份,反而积极参与策划冒充行为,已超出单纯失职的范畴,构成共同违法。 施老伯夫妇该如何维权? 首先,报警,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可以依法查封、冻结涉案财产,能够暂时阻止抵押权人对房产的处置。 其次,起诉到法院,主张欺诈撤销权。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不动产登记机关被施女士及中介欺诈,导致登记行为违背了真实权利人的意愿,符合撤销条件。 最后,主张无权处分无效。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本案中,施女士作为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整套房产,属于无权处分,两位老人可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