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在家吃馒头时突然噎住倒地,急救记录显示“咽喉卡着馒头块”,医院却开出“猝死”死亡证明。家属事后想起他有一份10万元意外险,但保险公司亮出“免责牌”:“猝死是疾病引起的,不赔!”家属想不通:“好好吃着馒头噎死了,怎么不算意外?”官司打到法院,双方僵持不下。因遗体已火化没尸检,家属没法证明就是馒头直接要命。而保险公司也拿不准是否纯属疾病。最后,法院以调解结案,各打五十大板! 据悉,2023年11月,48岁的潘先生在上海家中与母亲共进早餐,期间食用馒头时突然倒地失去意识。事件发生得极为突然,潘母受到惊吓,幸得邻居帮助拨打120急救电话。当救护人员抵达现场时,潘先生的心跳已停止。 急救病史记录显示,其口腔咽喉部有未咽下的馒头残留物。随后,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将主要死亡原因列为“猝死”。潘先生被火化后,家属才想起曾于2017年为他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潘先生,有效期至2047年9月,保额为10万元人民币。 基于医院的急救记录和死亡证明均提到“口腔内咽喉部有未咽下的馒头”,潘先生家人认为死亡是由“吃馒头噎死”引起的意外事故,因此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其合同免责条款明确将“猝死”排除在意外身故范围之外。保险合同中定义“猝死”为“表里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死亡”。 保险公司指出,潘先生生前体检报告显示他有“心脏早搏、高血压”等基础疾病,属于“身体健康状况极差”,不符合意外险的理赔条件。 保险公司代理人还强调,即使馒头噎住是直接原因,那也是潘先生自身疾病导致的,公司已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 潘先生家人对此无法接受,认为“吃馒头被噎死”是典型的意外事件,与疾病无关,于是将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在今年6月进入庭审阶段。法院审查发现两个关键细节:第一,家属在事发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遗体火化后无法进行尸检,导致死因无法通过医学手段明确;第二,急救记录虽显示咽喉部有馒头残留,但没有直接证据如尸检报告证明“噎死”是死亡的唯一或主要原因。 法院在审理中引入了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即理赔取决于导致损失的最直接、决定性原因。如果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如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赔付;反之则免责。 本案中,由于家属未保留尸检机会,而保险公司坚持猝死由疾病引发,双方陷入僵局。 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根据《保险法》及行业惯例,意外伤害险的理赔前提需同时满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要件。 本案中,家属主张,潘先生死亡系“馒头堵塞气管”这一外来突发事件直接导致,符合意外定义。 保险公司抗辩,死亡医学证明定性为“猝死”,而保险合同明确将猝死归为疾病引发的免责情形。 保险合同定义猝死为“潜在疾病导致的非暴力性死亡”,但该定义需与医学事实匹配。潘先生虽有高血压等基础病,但无证据证明疾病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链条。 根据保险法理,若直接死因(噎呛)属于意外,即使死者存在基础疾病,保险公司仍应理赔。反之,若疾病是主导因素,则免责成立。 本案症结在于,未尸检导致死因无法科学验证。 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受益人负有及时通知及提供证明的义务。 但本案中,家属未第一时间报案,导致遗体火化后丧失尸检条件,仅凭急救记录中的“咽喉部有馒头”及“猝死”结论,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噎呛是独立致死主因。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保险公司需对免责条款的效力及适用充分举证。 保险公司虽提供体检报告证明潘先生有基础病,但未能证明,疾病必然导致吞咽功能障碍,以及疾病是死亡的决定性因素。 当证据不足时,法院无法认定“噎死”或“疾病致死”任一结论,导致双方主张均缺乏压倒性支撑。 法院促成“半额赔偿”的调解,并非和稀泥,而是基于公平责任分担以及诉讼风险权衡。 一方面,家属因未保留尸检机会,对死因不明负主要过错。保险公司将“猝死”一刀切纳入免责,但未能排除意外叠加疾病的可能性,存在条款解释争议。 另一方面,若判决结案,家属可能因证据不足败诉,获赔0元。而保险公司若败诉则需全额赔付10万元,且面临类案示范效应。 《民事诉讼法》第96条等规定,允许法院调解时突破合同条款,基于实质公平分配责任。 最终,法院调解认可家属对“意外因素”的部分主张即补偿性支付2.8万,同时扣除其举证过失的代价,即减损5万元。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