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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一女子与初中同学结为夫妻14年,不料,丈夫却出 轨长达8年。女子为了孩

广东江门,一女子与初中同学结为夫妻14年,不料,丈夫却出 轨长达8年。女子为了孩子隐忍多年,直到分居谈判离婚期间,丈夫竟公然将情人带回家里同居。之后,两个孩子趁着过生日前去探望,撞破父亲与情 人在家,争吵后却被父亲凌晨三四点赶出家门,女子跨省开车接回。女子曾手握丈夫签字的“悔过书”,丈夫承诺断关系、给生活费,否则放弃孩子抚养权并赔30万。结果,丈夫钱不给、情不断。无奈之下,女子在社交平台曝光电梯监控视频,希望他们得到应有惩罚。   据悉,李薇与王磊系初中同学,都是90后,在2011年时,两人决定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长子王小林13岁,次子王小海6岁。   结婚后,二人长期在广东江门务工,共同租房居住,但慢慢的两人也会因为柴米油盐发生争吵,关系越来越糟糕。   2017年,王磊与前同事陈琳(化名)发展为婚外情关系,陈琳系离异单身母亲,有一个儿子。李薇称陈琳婚前曾追求王磊未果,后趁夫妻矛盾介入婚姻。   李薇得知后,为保全家庭选择隐忍,没有选择和王磊离婚,也未立即追究陈琳的任何责任。   但是,王磊与陈琳变本加厉。陈琳曾向李薇声称“你们家已不像家”,并自认与王磊系“真爱”。   王磊母亲知悉儿子婚外情,还曾帮忙照料陈琳之子。   2024年,李薇与王磊彻底破裂,不打算再忍受,与王磊分居生活,李薇搬离共同住所,并谈判离婚协议。   2024年3月21日,双方签订手写协议,约定:王磊承认出轨,承诺与陈琳断绝关系,每月支付李薇2000元生活费。若违反约定,王磊自愿放弃子女抚养权并补偿李薇30万元。   协议签署后,王磊并未按约定支付生活费,且持续与陈琳同居。   2025年3月,李薇通过出租屋电梯监控发现王磊与陈琳亲密同行。   2025年7月23日,王磊生日当晚,李薇按约定送孩子至王磊住处探望,长子王小林撞见陈琳在父亲家中,当场质问引发冲突。   凌晨,王磊将两个儿子赶出家门,孩子致电李薇哭诉,李薇连夜从广西驱车接回孩子。   之后,李薇将电梯监控视频发布于社交平台,曝光王磊与陈琳关系,让网友们评评理。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王某的出轨与同居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其中第(一)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及第1091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涉及“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   李薇如只有证据王某与陈琳存在婚外情关系,通常不足以直接构成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或“重大过错”。法院需要判断该行为是否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案中,婚外情持续8年,期间李薇虽曾隐忍,但最终分居且协议离婚未果,结合王某在分居期间的行为,足以认定感情破裂。   但是,王某与陈琳还有同居行为,两人婚外情长达8年,且在李薇搬离分居后,王某仍与陈琳保持关系。   王某将陈琳带回双方曾经的共同租住房屋居住,特别是在2025年7月23日生日当晚,陈琳出现在家中并被孩子撞见,这已明显超出了偶然、临时的接触范畴,具备了共同生活的空间特征。   王某母亲知晓并帮助照料陈琳的孩子,侧面印证了关系的公开性和稳定性。   因此,王某大概率符合法律上“与他人同居”的特征符合重大过错情形。   2. 王某手写协议放弃抚养权与30万补偿条款有效吗?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1084条强调,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抚养权是法定的权利义务,涉及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   本案中,王某承认有出 轨行为,承诺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属于对李薇的经济补偿或扶养义务的体现。这些条款通常有效,王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即继续补付生活费。   但是,抚养权不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法定义务和责任,不得放弃。王某约定“放弃抚养权”条款,因违反了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   至于30万补偿条款,得看情况分析。   如果该30万是针对王某违反支付生活费承诺的补偿性赔偿或因与陈琳出 轨或同居应支付的离婚损害赔偿,其效力可能被认可,但金额合理性会受到法院审查。   如果该30万明确是王某放弃抚养权所支付的对价,则因其基础条款放弃抚养权无效,该补偿条款也随之无效。   3、李薇能主张多少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因与他人同居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如前所述,王某“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构成重大过错,李薇作为无过错方,当然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但实务中,赔偿金额一般要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经济能力、本地司法实践等因素确定。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