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网上设下桃色陷阱,专挑失足女下手,见面后不图色,反倒暴力抢劫!得手后胆子更肥,连续作案。他原以为对方不敢报警,没想到警方很快找上门。这事儿不仅情节离奇,更牵扯出一个关键法律问题:抢了违法者的钱,算不算犯罪?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 案件回顾:约见是假,抢劫是真!
这事儿发生在辽宁沈阳。有个叫王某的男子,整天游手好闲,不想着正经工作,净琢磨歪门邪道来钱快。你还别说,他这“脑筋”动得挺“刁钻”——专门盯上了从事非法性交易的女子。
他觉得,这些人本身就干着见不得光的行当,手里有现金,就算被抢了,也多半不敢报警,自认倒霉。这简直就是“完美”的作案对象啊!
说干就干。2025年7月,王某假扮成“客人”,在网上发布暧昧邀约。果然,很快就有女子盛某联系了他。两人谈好价格地点,一见面,王某立马变脸!
他压根没想进行什么交易,而是开始找各种奇葩理由(比如嫌对方迟到耽误事),强行向盛某“借钱”。这摆明了就是敲诈,盛某当然拒绝。王某一看软的不行,瞬间露出凶相,猛地用手臂勒住盛某脖子,恶狠狠地威胁:“不给钱就弄死你!”
盛某被勒得喘不过气,吓得魂飞魄散,为了保命,只能东拼西凑,通过微信、银行卡给王某转了5000多元。王某甚至还嚣张地拍了视频。
尝到一次甜头,王某的胆子更肥了。 第二天,他如法炮制,又从另一名女子商某那里,用同样的暴力威胁手段,抢走了10000元。
他可能还在心里得意:这钱来得真容易,这些女人哪敢报警?结果,他很快就笑不出来了——警察直接找上了门。

二、 法律分析:抢“黑钱”也是抢,照判不误!
王某被抓后,检察院以抢劫罪对他提起了公诉。法庭上,王某再怎么后悔认罪,也为时已晚。
这里给大家普个法:别管对方的钱是干净还是“黑”的,你用暴力、威胁手段硬抢,那就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们看王某干了啥:
1. 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摆着,就是为了抢钱。
2.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勒脖子、用“弄死你”来威胁,这暴力胁迫程度相当严重。
3. 强行劫取财物:被害人是在极度恐惧下,被迫转账。
这三个要件,王某一个不落,全齐了!
最关键的一点来了:失足女的钱,法律保不保护?
答案是:保护! 法律保护的是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失足女从事违法活动,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处罚,比如拘留、罚款。但这绝不意味着,她们就成了可以任人欺凌、抢劫的“肥羊”。她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所有权(哪怕是违法所得,其占有状态也受法律一定保护,需由国家依法没收),同样受到刑法平等保护。
王某的行为,不仅抢了钱,更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很大。他连续作案,主观恶性明显,法院判他抢劫罪,一点不冤!

三、 争议与思考:“黑吃黑”背后,谁都不是赢家
这个案子判了,但留给我们的讨论却很多。
王某的算盘打得“精”,却错得离谱。他以为抓住了对方的“软肋”,实际上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最终,等待他的将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把自己的人生彻底“抢”进了监狱。
而两名被害女性,虽然本身行为违法,但在这起事件中,她们是确确实实的暴力犯罪受害者。她们的报警,既维护了自身权益,也让罪犯得到了惩罚。这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无论你身处何种境地,遭遇暴力犯罪,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 法律会就事论事,一码归一码。

最后,抛个问题给大家讨论:
在这起“黑吃黑”的闹剧里,看似没有“完美受害者”。但法律的判决清晰告诉我们:违法行为应由法律制裁,绝不允许任何个人用更恶劣的犯罪去“替代执法”。 对于这种“专门挑选违法者下手”的罪犯,你认为应该从严惩处,以儆效尤吗?受害者自身的违法行为,又该如何看待?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结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试图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寻找“发财捷径”,任何形式的暴力取财,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此案也再次印证,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人都不能自恃“手段高明”或对方“不敢声张”而违法犯罪。保护自身安全的最好方式,是远离一切非法活动。
来源说明: 本文案例基于辽宁省沈阳市检察院公开公诉案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之规定进行法律分析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