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霞资讯网

【行政诉讼判例: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被撤销

【行政诉讼判例: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被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4日,被告某市城市管理局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向原告朱某某作出某告字014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2020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朱某某作出某拆字014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责令原告朱某某三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某占地面积172.05平方米、建筑面积516.15平方米、框架结构三层房屋。   【原告诉称】1、《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主体不合法。对乡、村庄的违建房屋的处理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而不是由被告进行处理。即使要取得规划许可也应该是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不是被告所作决定书中所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原告所建房屋不是在规划区,不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   3、原告的建房符合一户一宅的建房原则,不属于违法建筑。原告在2001年开始准备建房,充分利用了空闲地,没有占用良田,后来因资金困难暂行停了下来。2016年3月在大火烧毁的房子位置进行建设,7月份建成三层小楼。建筑面积为516.15平方米。原告一家四口人的户口都在本村民小组,也仅有这一处房屋。   4、原告的建房经过了一定的审批,其他程序可以补正。   5、被告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书。   6、被告所作限期拆除决定应属于明显不当。被告在确认该房屋为违法建筑后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最终履行,原告一家面临流离失所的可预见性结局,被告应选择采取责令原告限期补办相关规划手续等改正措施。被告的行政行为,未充分考虑原告的居住安全利益,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7、综上,被告的行政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不合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某拆字014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但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诉讼义务。被告某市城市管理局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可缺席判决。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没有相应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原告朱某某作出某拆字014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应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市城市管理局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某拆字014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被告某市城市管理局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