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男子强上了一名女子被刑拘,妻子花了几十万为丈夫请了多名律师,还花5万获得了被害女子谅解,期间因为没钱找大姑姐借了6万。谁知丈夫一出来,就和其他女人混在一起,还要和妻子离婚,大姑姐见弟弟弟媳过不下去了,找弟媳讨要6万借款。妻子认为这笔钱花在丈夫身上了,应该由他来还,可丈夫却说,钱是妻子借的,也是她自己愿意花的,和自己没有关系。大姑姐要不回钱,一纸诉状起诉了弟弟和弟媳。 据裁判文书公布,蒋某是兰州七里河人,赵某是蒋某的老婆。 蒋某这个人平时在外面玩的很花,经常和一些乱七八糟的女人混在一起。 2021年4月1日,蒋某陷入了一起强 奸案,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赵某虽然明知蒋某的德行,但是她对蒋某情根深种,一直觉得蒋某只要玩够了,早晚都会回归家庭。 所以,蒋某被拘后,赵某到处奔波,先后花了21万,为蒋某请了多名律师打官司。 案件进入审理之后,赵某还多次找到那个被蒋某欺负的女孩,承诺给她赔偿,希望她能为蒋某出具谅解书。 最终,经过多次协商,赵某赔偿了女孩5万元,成功拿到了谅解书,蒋某最后也因此被从轻处罚。 案件审理阶段,赵某花光了家里的积蓄,为了减轻蒋某的处罚,赵某逼不得已,找了多个亲戚借钱。 但是,亲戚都知道蒋某是因为什么进去的,对他的行为非常不耻,没有一个人愿意借钱,最后还是蒋某的姐姐借给了赵某6万。 2022年3月,蒋某已经开始服刑了,他给赵某写了一封信,说他之前信用卡欠了钱,等他出来,利息和滞纳金就会滚出一个天文数字,所以他请求赵某帮他还信用卡,还说如果赵某负担不起,可以找他姐姐借钱。 赵某当时已经花光了积蓄,但是她不好意思再找亲戚借钱,自己咬牙凑了10余万,替蒋某还清了欠款。 赵某以为,自己全心全意为蒋某付出,他出来后,一定会感念自己的不离不弃,痛改前非和自己好好过日子。 谁知道,2024年4月1日,姜某出狱后,就又开始了花天酒地的生活,还很快又和一个女人打得火热。 被赵某发现后,蒋某不知悔改,反而天天和赵某吵架,还要和她离婚。 赵某觉得,自己一片真心喂了狗,彻底对蒋某失望了。 这时候,蒋某的姐姐得知弟弟和弟媳在闹离婚,联系赵某,问她借自己的6万块钱啥时候还。 赵某对大姑姐说,找她借钱,是为了让她弟弟少坐几天牢,结果蒋某一出来就和乱七八糟的女人鬼混,要还钱也应该由蒋某还。 可蒋某却说,当时自己被刑拘,对外面的事毫不知情,赵某自己借的钱,应该由她自己还。 就算这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应该由两个人一起还,没有让自己一个人还的道理。 那么,赵某为了减轻对蒋某的处罚,向大姑姐借了6万跑蒋某的案子,这笔钱到底应该由谁来还? 首先,从公平角度来说,赵某和大姑姐的6万元借款是为了蒋某而产生的,赵某借钱的目的是减轻蒋某的刑事处罚。 赵某为蒋某请律师、获取被害人谅解书等,这些行为的直接受益人是蒋某。 如果仅仅因为借款是以赵某的名义,就让赵某承担还款责任,显然不公平。 其次,蒋某存在重大过错。蒋某的犯罪行为是导致赵某花钱请律师和获取谅解书的根本原因。 蒋某违背法律和道德底线的行为给家庭带来了伤痛和经济负担,出狱后,蒋某不仅没有悔改,反而继续花天酒地、出轨他人,这种行为极大地伤害了赵某。 如果让赵某独自承担这笔债务,无疑是让无过错的赵某为蒋某的过错买单。 经审理认为,虽然这次6万借款在形式上是以赵某的名义,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赵某虽然是实际借款人,但这笔借款大部分花在了蒋某身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赵某和蒋某共同承担。 考虑到蒋某存在重大错过,酌定蒋某承担70%,返还姐姐4.2万元,赵某承担30%,返还大姑姐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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