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在隔壁那里刷到个奇葩案例。
2024年6月8日晚,上海一女性报警称,有3人(包括其老公)在某商务会所里PC。
还说她自己就在现场。
结果警方到了以后,发现会所里没有其所谓的PC。
于是,依法将其抓进去关了2天,同时处以罚款100元。
女方不服,提起上诉。
女方辩称,自己的报警行为,是出于对配偶不忠的强烈怀疑与情绪焦虑,并非出于报复、干扰公安执法或制造事端的恶意;且其报警称有人PC,是基于当晚事实所见及既往经验所形成的合理怀疑,并非完全虚构事实,最多构成误报。
女方还表示,警方将其报警行为等同于“编造虚假案情”,违背比例原则,也可能产生对社会公众“合理报警”权利的寒蝉效应。
据此要求警方撤销治安处罚。
该案的二审,当然是毫不意外的驳回其上诉。
只是我比较好奇的是,这案子,怎么就给认定成情节轻微了?
我小搜了下性转案例。
同样是报假警泄私愤,广东某地男子可是实打实的被拘了5天。
虽然是卡着下限来的,但却没有认定为情节轻微——请问,前者从轻处罚的依据到底在哪里?
实务案例看一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