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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一大哥逛庙会,看见个套圈摊子上摆着辆红旗轿车,摊主喊着“套中三次就能开

山东济宁,一大哥逛庙会,看见个套圈摊子上摆着辆红旗轿车,摊主喊着“套中三次就能开走两年”。大哥一听来了劲,一口气买了5600块钱的圈,愣是凭本事套中了三回。眼瞅着大奖到手,摊主却当场翻脸,一会儿说活动早截止了,一会儿说套瓶子不算数,还想把5600块钱也给吞了。大哥气得报了警,最后在警察眼皮底下,摊主才不情不愿退了钱。网友看完直呼:玩不起就别玩!   2026年2月23日,一个颇为热闹的庙会附近,有一个套圈摊的规模格外显眼,场地比旁边摊位大出不少,最里侧的场地上,有一辆是国产的红旗车。   车旁边围着警戒线,线上挂着醒目的红色横幅,写着“套中三次,汽车开走”,虽然下面有一行小字注明是“使用权”,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种大奖的吸引力无疑是巨大的。   摊位前围了好几层人,不少人跃跃欲试。   玩家老张(化名)那天正好路过,平时就喜欢玩个套圈、打气球之类的小游戏,图个乐子。看见汽车大奖,他有点心动,便凑过去问摊主怎么个玩法。   摊主是个四十来岁的中年男子,口音听起来像是本地人,嗓门挺大,见有人问,便热情地招呼起来:“大哥,玩一把呗?十块钱一个圈,买一百个送十个!看见那车没?那是红旗,新款的!规则简单得很,你只要能套中三次,两年使用权就是你的了!”   老张先是买了200块钱的圈,试了几次,没中。   但他来了兴致,觉得这玩意儿有挑战性,而且眼看旁边也有人不断尝试,虽然都没中,但那种“下一个可能就是我”的氛围感染了他。   他又陆续买了五六次,每次几百块,圈越买越多,但成功套中的次数为零。   旁边有人劝他算了,说这玩意儿就是骗人的,根本套不中。   但老张不服气,他仔细观察了一下瓶子的大小和距离,调整了扔圈的力道和角度。   在又买了500块钱的圈后,他运气来了,第一个圈扔出去,在空中划过一道弧线,不偏不倚,正好落下来套在了瓶子上!周围人一阵欢呼,老张自己也挺激动。   这第一次套中,彻底点燃了他的信心和好胜心。   他继续买圈,但接下来的一个多小时里,运气好像又用完了,连着扔了几百个圈,都差之毫厘。   这时候,他已经花了大概三千多块钱。   摊主在旁边一边收钱递圈,一边还给他打气:“大哥,就差一点,再来一百块钱的,说不定下一把就中了!”   老张一咬牙,又买了1000块钱的圈。   说来也怪,扔到第四五百个圈的时候,他运气来了,第一个圈不偏不倚,正正好好套在瓶子上。   周围人一阵欢呼,老张自己也来了劲儿,继续扔。   中间又空了不少,但到后来手顺了,第二个、第三个接连套中。   等他手里的圈还剩一千多个的时候,第三次中了。   “中了!中了!第三个!”老张自己都跳了起来,周围的人也沸腾了,纷纷围上来恭喜他。   老张也激动得不行,转头就去找摊主兑奖。   摊主把烟一掐:“你套的是瓶子,又不是套的车,怎么开走?再说了,我这活动早截止了,你不知道?”   老张当场就愣了,接着火气往上蹿:“截止了你不早说?我买圈的时候你怎么不吭声?你亲口说的套中瓶子就算!”   摊主开始耍赖:“反正车不可能给你,圈钱也不能退,你爱咋咋地。”   俩人就这么杠上了。   老张气得不行,掏出手机报了警,周围看热闹的人越来越多,有人起哄,有人拍视频,摊主想收拾摊子跑,被大伙儿拦住了。   等警察到了现场,问清情况,单独跟摊主聊了几句,摊主这才软下来。   最后在民警调解下,摊主把5600块钱圈钱全退给了老张,车的事儿也就不了了之。   这事儿传到网上,评论区说什么的都有。   有人说这老板太不讲究,开门做生意讲究的就是个诚信,这么一闹,以后谁还敢上他那儿套圈?   也有人替老板叫屈,说摆个小摊挣点辛苦钱,真把车赔出去两年,这生意还怎么做?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对于以偶然事件决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在法律上被称为射幸合同,如彩票、有奖销售等,《民法典》对其没有禁止性规定,只要内容不违法悖俗,就受法律保护。   具体到本案,商家在公共场合以“套中三次水瓶得两年汽车使用权”为条件招揽生意,并明确标价十元一个圈,这在法律上构成一个面向不特定人群的要约。   消费者老张基于此要约,支付5600元购买套圈,即以实际行动作出了承诺,双方达成了射幸合同。   当老张按照事先公布的规则套中三次水瓶时,合同约定的兑奖条件已经成就。   此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商家负有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即交付汽车使用权。   商家事后以活动已截止、套瓶子不算等为由拒绝兑奖,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   这些理由在事前未明确公示的情况下,是单方面的推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商家不仅应退还本金,理论上还应赔偿老张因未能获得汽车使用权而遭受的损失。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