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砚山,一女子为了换点钱补贴家用,从生猪市场买了头猪在家中宰杀,然后拿着358市斤的鲜猪肉以每市斤10.5元的均价去卖,结果被执法人员发现鲜猪肉没有检疫标志。之后这300多市斤的猪肉被没收,女子也被罚款5000元。由于女子拿不出那么多钱,只能找姐夫借了5000元缴纳了罚款。 据悉,杨女士与丈夫婚后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已经20多岁了,一直在外地打工。小儿子18岁,但心脏不好,所以一直在家待着。杨女士的丈夫也体弱多病,只能在家种地。所以这一家人过得十分的苦,全靠杨女士一人撑着。 20256年1月12日,杨女士打算去买头猪宰了换点钱补贴家用,于是就去生猪市场以2960元买了头近400市斤的生猪。 1月13日一大早,杨女士就开始烧水杀猪,手脚非常麻利,一看就是能吃苦干活的。 在杀完猪后,杨女士留了16市斤的猪肉,其他358.8市斤的猪肉都被她拉倒了村口的摊位上进行销售,均价在10.5万元/市斤。 谁知这肉一块都还没卖出去,就被闻讯赶来的执法人员给制止了。执法人员要求杨女士出具检疫报告以及肉质合格证,可杨女士哪里能拿的出这些。 就这样,杨女士的生猪肉全被没收了。执法人员估算了下,这些生猪肉大概能值个3767.4元。 在执法期间,杨女士讲述了自家的家庭情况,希望执法部门能网开一面。 执法人员上门核实了情况,发现杨女士家确实比较困难,可杨女士的行为毕竟违法了,所以执法部门仅对杨女士作出了5000元的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4项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杨女士所销售的猪肉的总价值不满1万元,所以最低应该处10万元罚款。可现在执法部门只对杨女士处以5000元罚款,的确已经非常轻了。 的那即便如此,杨女士也没钱缴纳罚款。但杨女士为人忠实,她不想背着个违法的名头,所以就去找姐夫借了5000元缴纳了罚款。 然而杨女士缴纳完罚款后,打算向执法部门要回猪肉,却遭到了拒绝。这可把杨女士气坏了,在网上发布视频称执法部门收了罚款,却不退还猪肉。 3月13日,杨女士就接到了执法部门的电话,称他们是依法依规办事的。 对于罚款结束后,是否要退还猪肉,《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其实已经明确规定,是可以没收猪肉的。 目前,这些猪肉仍在封存中,尚未销毁。 有人认为,这都已经过去2个月了,为什么还在封存没有销毁?是不是要留着分分? 还有人认为,初次违法可以不予处罚,5000元的处罚太重了,又没出事。 其实任何的违法行为要真的等到出现了违法结果后再去处理,那就已经晚了。 法律的制定就是为了预防违法犯罪,而不是给违法犯罪擦屁股的。 如果那头生猪身上真的携带病毒,并导致传染了,这个后果谁来承担?杨女士家没钱赔不起,受害人就要自认倒霉吗?侥幸心理可以有,但不能把侥幸看成常态。 本此事件中,杨女士如果买了生猪自己家里人吃,这是不违法的,但要是经营赚钱卖给他人,那这猪肉就必须经过检疫。 因此,法律是不是针对杨女士,而是针对经营这个行为。 如果因为杨女士的家庭困难就不处罚,那违法团伙找家庭困难的人帮忙售卖未经检疫的猪肉,是不是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了? 用句通俗的话来讲,在面对杨女士这种家庭情况时,执法部门仍坚持罚款,其实有种“杀鸡儆猴”的效果,可以阻止一部分动了歪脑筋但还在默默观望的人。 至于那些被没收的猪肉什么时候销毁,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对于未经检疫的肉类是采用集中销毁的方式,所以基本上不会出现没收了未经检疫的肉品后立马销毁的情况。 为了确保未经检疫的肉类能销毁,执法人员需要对销毁的过程全程记录,并填写相关表单。 也就是说,销毁的记录都是有据可查的,不太可能出现执法人员拿这些肉分分的情况。 最后,杨女士在家庭困难的情况下,还被罚了5000元,这的确令人唏嘘。但法律底线不可逾越,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不能因个人困境就纵容违法。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发生,相关部门应加强农村普法宣传,在偏远地区完善检疫服务,降低农户合规成本。唯有兼顾法理刚性与民生温情,才能既守护好群众餐桌安全。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认为该不该罚这5000元?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