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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白 嫖?”湖南,一女子找男子借5万元,女子承诺,还不起就以身相许,男子高兴,

“想白 嫖?”湖南,一女子找男子借5万元,女子承诺,还不起就以身相许,男子高兴,要女子写下借条,借条上白纸黑字,如果到期还不上钱,就给男子做女朋友,可到了期限,女子还不上钱,女子履行承诺,给男子做了女朋友,可时间一长,俩人产生了矛盾,一拍两散,男子要女子还钱,女子拒绝,男子急了,不还钱就去起诉。网友: 钱搭进去了,人也搭进去了! 李女士遇到了困难,她急需50000元来进行周转。 可是她思来想去,想不出来有谁会借给自己,她转而一想,决定向关系不错的张先生借钱。 张先生一听借钱,心里泛起了嘀咕,既然李女士遇到了困难,也就证明她很难有还款的能力。 如果她还不起钱,这笔钱就算打了水漂,如今谁挣钱都不容易,张先生不由得表现出了犹豫。 李女士看他迟疑,立刻就猜出来了他的心思,李女士情急之下,想出来一个两全其美的主意。 她向张先生保证,如果到时候她还不上钱,就做张先生的女朋友,绝对不会让张先生吃亏。 张先生一听,这条件不错,即便是没钱可还,能有个女朋友倒也不错。 可是口说无凭,必须要要立字据,李女士写了张借条,还把俩人的约定也写了上去。 日子过得飞快,很快就到了还款日期,可李女士根本没钱,拿不出50000元还给张先生。 她没办法,只能硬着头皮履行约定,她遵守承诺,给张先生做了女朋友。 刚开始时,两人处得还算不错,可是时间一长,各种问题就冒了出来。 俩人本来就没有感情基础,就凭那50000元的欠款就走到了一起。 可是现实生活中有过多的差异,在一起之后总是说不到一起。 两人频繁的发生矛盾,争吵打闹成了家常便饭,到了最后,俩人分手,好聚好散,谁也不要再找谁麻烦。 李女士原本以为,虽然现在他们分手,但是并不代表她没有履行约定。 她已经给李先生做了女友,那50000元欠款就算一笔勾销。 可张先生不这么认为,他可不想人财两空,既然俩人分手,李女士就不再是他的女友。 既然这样,李女士就该还钱,那笔50000元必须得还,不然自己白欢喜一场。 李女士火冒三丈,我已经以身相许,凭什么还要我还钱! 可张先生认为,又不是我强迫你的,现在分手了,钱就得还回来。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恋爱婚姻等人身关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且平等的情感基础上,不能作为交易的筹码。 李女士和张先生试图用“以身相许”来抵消债务,本质是将李女士的人身自由和情感商品化,违背了社会公认的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 这样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哪怕李女士真的和张先生相处了一段时间,也不能当成偿还了5万元借款。 张先生和李女士之间的借贷关系才是受法律保护的,5万元的债务并不会因为无效的“恋爱约定”而一笔勾销。 简单来说,感情不能用来抵钱,借出去的钱依旧要还。 因此,李女士和张先生约定“到期还不上钱,就给张先生做女朋友”的条款完全无效,李女士仍然必须归还5万元欠款。 有人认为,李女士借钱的时候就不想还! 也有人说,是男子违背契约精神,不讲武德,人家已经给你做过女朋友了,你还要钱。 更有人说,男女是平等的,借钱必须还,恋爱同居是两人共同分享幸福,不能说做了女友就不还钱。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