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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万宁,一女子跟丈夫因为家庭琐事吵架,女子当时正在气头上,把厨房里的锅碗瓢盆全

海南万宁,一女子跟丈夫因为家庭琐事吵架,女子当时正在气头上,把厨房里的锅碗瓢盆全都砸个稀巴烂。正在房间里睡觉的公公被吵醒,赶紧过来查看情况,老爷子本来是好意要制止,让夫妻二人不要再争执了,但是根本劝不住,儿媳妇一个劲的摔东西搞破坏。老爷子就上去拉扯住二人,一个不小心推搡了儿媳妇,导致女子摔倒受伤。 事情闹到这一步,谁都没料到。儿媳符某摔倒后,当即就报了警,当地公安机关出警调查后,认定公公钟某的推搡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对他作出了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本以为这件事会以治安处罚收尾,没想到符某并不认可这个结果。 她觉得自己平白无故被推伤,不仅身体受了罪,还受了委屈,仅仅300元的罚款根本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随后,她一纸诉状将公公钟某告上了万宁市人民法院,要求钟某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447.4元。 消息传出来,周围的邻居议论纷纷。有人说符某太较真,跟自己的公公打官司,完全不顾及亲情,以后还怎么在这个家待下去。也有人说,钟某作为长辈,动手推儿媳就是不对,哪怕是劝架,也不能拿“无心之失”当借口,符某维权是应该的。 法院受理案件后,调取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现场相关证据、符某的就医记录等全部材料,还原了事发的完整经过。钟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是出于好意劝架,推搡是拉扯过程中的无心之举,不是故意要伤害符某,而且符某砸东西有错在先,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院审理认为,钟某在劝阻儿子儿媳争吵的过程中,未能保持理性克制,用手推搡符某,直接导致符某摔倒受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哪怕是劝架,也不能采取可能伤害他人的过激行为,不能以“无心之失”免除自己的责任。 同时,法院也注意到,本次事件的起因是符某与丈夫发生家庭纠纷,符某在争吵中打砸厨房物品,激化了矛盾,对事件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认定,钟某承担80%的主要责任,符某承担20%的次要责任。关于符某主张的7447.4元赔偿款,法院逐一核对了各项费用的合理性,剔除了没有证据支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最终认定符某的合理损失为2069.95元,按照80%的责任比例,判决钟某赔偿符某1655.96元。 很多人看到这个判决金额,觉得金额不高,是不是法院偏袒了钟某?其实不然。 法院的判决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赔偿金额只支持符某有证据证明的合理损失,那些没有票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索赔,自然不会被支持。而且,责任比例的划分,也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过错,既没有因为钟某是长辈就偏袒,也没有因为符某是受害者就完全支持她的诉求,做到了公平公正。 这件事最值得深思的,从来不是1600多块钱的赔偿,而是亲情与法律的边界问题。在很多传统家庭观念里,长辈对晚辈有绝对的话语权,哪怕是动手推搡,也会被当成“管教”“劝架”,晚辈只能忍着,不能反抗,更不能把长辈告上法庭,否则就是“不孝”“不懂事”。 但法律从来不会被亲情绑架。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受法律的严格保护,不管是长辈还是晚辈,不管是亲属还是陌生人,都不能随意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钟某哪怕是出于劝架的好意,也不能采取推搡这种过激行为,他的推搡行为直接导致了符某受伤,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和他的长辈身份没有任何关系。 符某的起诉,也不是不顾亲情,而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没有因为对方是公公就选择忍气吞声,而是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这恰恰是现代女性权利意识觉醒的体现。 很多女性在家庭中遭遇不公,总是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默默忍受,最终只会让自己受更多的委屈,而符某的做法,给所有身处类似困境的人提了醒:哪怕是在家庭里,你的人身权利也不容侵犯,遇到不公,要勇敢维权。 同时,这件事也给所有长辈提了醒。晚辈的夫妻矛盾,长辈可以劝,但不能管,更不能动手。 很多时候,长辈的介入不仅不能解决矛盾,反而会激化矛盾,把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甚至像这次一样,闹上法庭,彻底撕破脸皮,让原本就脆弱的亲情荡然无存。夫妻之间的矛盾,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夫妻双方自己沟通,长辈要做的是引导,而不是干涉,更不是动手。 还有人说,符某砸东西有错在先,就该自己承担责任。 但有错在先,不代表就要承受他人的人身侵害。符某砸东西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也激化了矛盾,所以法院判她承担20%的责任,这是合理的。但这不能成为钟某推搡她的理由,钟某的推搡行为是独立的侵权行为,不能因为符某有错,就免除他的责任,这是法律的基本逻辑。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