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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法条,关于强奸罪的定义,死死卡在几个字上:“违背妇女意愿”。 这句话的潜台词

翻开法条,关于强奸罪的定义,死死卡在几个字上:“违背妇女意愿”。
这句话的潜台词,像一盆冰水直接浇下来。它意味着,这把叫“法律”的钥匙,只能开一把锁。如果施暴的是女人,受害的是男人,那扇叫“强奸”的门,在程序上,根本推不开。
想象一个场景。一个男人,衣服被扯得变了形,冲进派出所。他指着自己胳膊上的抓痕,声音都在抖,说自己被一个女人侵犯了。
接待的警员拿出本子,低头记录。问完情况,他在电脑里检索,手指在键盘上敲得飞快,然后,啪嗒一下,停住了。他抬起头,眼神里不是不信,而是一种复杂的、无能为力的沉默。他不知道该怎么跟眼前这个崩溃的男人解释,他所承受的一切,在法律条文里,可能根本就够不上那个罪名。
因为那把锁,只认“妇女”。
所以你看,伤害是真的,恐惧是真的,那种被剥夺控制权的屈辱也是真的。但罪名,可能是悬空的。这不是在讨论谁比谁更惨,而是讨论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当暴力发生时,法律保护的,到底应该是“特定性别的人”,还是每一个“人”?
保护,难道也分性别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