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女子去参加朋友生日聚会,喝多了,被席间一男子带到酒店,对她上下其手,搂抱,亲吻,然后离开。第二天凌晨6点多,女子酒醒后发现自己一丝不挂,吓得花容失色,立马报了警。万万没想到,男子构成强制猥亵罪,但因为他坦白从宽,只判处有期徒刑1年。女子不干了,她觉得判的太轻,便宜他了,提交了抗诉申请书。
陈女士去参加同学的生日聚餐,一高兴就多喝了几杯。
因为她不胜酒力,几杯酒下肚,她就喝多了断片了,这意识一模糊不要紧,给了席间不怀好意的人机会了。
这个人就是孔某,他看着陈女士花容月貌,不省人事,顿时见色起意,动了坏心思。
孔某直接把酩酊大醉的陈女士,带到了附近的酒店,在她完全没有意识、根本没法反抗的状态下,对她做出了搂抱、亲吻,还有更不可描述的事情。
孔某发泄完了之后,就大摇大摆独自离开了酒店。也不知道他胆子怎么这么大,就不怕东窗事发,自己锒铛入狱。
第二天凌晨6点多,陈女士慢慢从宿醉里醒过来,发现自己没穿衣服,躺在陌生的酒店房间里,前一晚的记忆碎得拼不起来,瞬间整个人都吓懵了,第一时间就报了警。
警方顺着酒店的入住记录,和周边监控很快锁定了孔某,孔某接到传唤通知后,自己主动到派出所配合调查。
一审法院审理之后,认定孔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制猥亵罪,考虑到他主动到案坦白了全部事实,最终从轻判决他有期徒刑一年。
拿到判决书的陈女士,完全没法接受这个结果,她觉得这个判罚太轻,根本弥补不了自己受到的伤害。
她甚至认为,对方的行为完全应该按强奸罪来定性,这次遭遇给她留下了严重的心理阴影。
她很长一段时间,都要定期去做心理疏导。
她直接向检方提交了抗诉申请书,要求撤销原来的判决,重新对案件定罪,给出更重的处罚。
深圳就有类似的案件,一名男子趁同行的女性醉酒无意识,把她带至出租屋实施猥亵,一审因男子坦白情节,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被害人认为量刑过轻提交抗诉申请,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启动再审程序调整了量刑。
不要觉得“坦白从宽”就该直接轻判,轻判的前提是,不能忽略被害人受到的实际伤害。
醉酒状态下的女性,完全没有反抗能力,这种行为的恶劣程度一点都不轻,不能只看嫌疑人主动到案的情节,就把受害者的心理创伤一笔带过。
法律的公平从来不是只偏向嫌疑人的“悔过”,也要给受害者一个合理的交代。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孔某趁陈女士醉酒无意识不能反抗的状态实施猥亵,不属于情节轻微范畴,仅因坦白就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明显没充分考量被害人的实际损害后果。
侵害类案件的“从轻量刑”,不能只看嫌疑人是否主动认罪,更要把被害人的长期心理创伤,纳入到量刑的核心考量里。这样的轻判,本质上是对受害者二次伤害。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浪涨新闻2026-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