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名60岁老人做胆结石切除手术,医生把一截医用橡胶T管,留在老人身体里,术中怎么都没找到T管,拍片也没发现,只能先结束手术,实话实说告诉了家属,异物可能留在老人体内。术后,医院持续通过CT排查,10多天后才定位到橡胶管。为取出来,老人被迫2次开刀手术,短时间内承受2次手术创伤,身体恢复严重受影响。原本只需约20000元的手术费用,因多次检查、二次手术、抗炎治疗,总花费增加到50000多元。而且,老人还因住院1个月,被单位开除。家属怒了,要求医院全额减免治疗费、赔付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但院方只同意免除CT检查费用。
今年7月下旬,一名60岁老人请假到医院做胆结石切除手术。
本来是个预估半天就能做完、总花费2万左右的小手术,没想到术中出了意外。
医生缝合前清点手术耗材,发现用来引流的T形橡胶管找不到了,拍片也没发现。
医生足足折腾了13个半小时,才结束手术,比原定时间多了一倍。
出了手术室,医生没有隐瞒,直接跟家属说了实情:橡胶管可能留在了老人体内,目前没找到位置,先观察后续再排查。
本来术后休养半个月就能出院,这下老人住了院就出不来了。
医院前前后后,做了10多天CT才终于定位到体内的橡胶管,没办法,老人只能再挨一刀做手术取出来。
这么一折腾,老人前后住了整整1个月院,本来2万的预算直接飙到了5万多,多出来的钱全花在反复检查、二次手术和术后抗炎上。
更糟的是,老人本来在单位做保洁,因为住院太久没去上班,直接被辞退,平白丢了收入来源。
家属拿着账单找医院要说法,要求全免所有治疗费,再赔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还有失业带来的损失。
医院最开始,只愿意免掉找异物的CT费用,后来松口说可以承担检查费和二次手术费,但剩下的护理费、精神损失、失业赔偿一概不担。
两边谈了好几次都谈不拢,目前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解,但调解没有结果,这事暂时还僵着。
之前,贵州就有个类似的判例,有医院违规开展高风险医疗技术,导致患者死亡,最开始鉴定医院只担50%的责任。
后来,法院审理时认定医院存在明显操作过错,直接把赔偿比例提至60%。
在我看来,去医院看病,最基本的诉求就是把病治好,没人想故意找医院的麻烦。
这次的事,明摆着是医院手术操作出了疏漏,让老人平白多挨一刀还丢了工作。
医院光想着撇清自己的责任,肯定没法让家属接受。
安全合规不是嘴上说说的,出了问题就得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不能拿着流程当挡箭牌。
当然,患者家属提诉求也得合理合法,毕竟原发疾病的治疗费确实和医疗事故无关,双方各退一步才能把事解决了。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术中遗留异物属于明确过错,应对过错导致的扩大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二次手术费、合理的误工及营养费,家属可凭诊疗记录通过调解或诉讼主张合法权益。
我认为,医疗安全的底线不能只靠患者买单,医疗机构的过错追责不能停留在“补窟窿”式的兜底,要把责任承担,落到患者实际损失上,才是真正的对患者负责。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封面新闻2026-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