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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律师何帆:心源性猝死意外险拒赔怎么办?

购买保险时,我们总被那份"全方位保障"的承诺感所吸引,仿佛所有风险都已妥善安排。然而当真正需要理赔时,却发现自己仿佛陷入

购买保险时,我们总被那份"全方位保障"的承诺感所吸引,仿佛所有风险都已妥善安排。然而当真正需要理赔时,却发现自己仿佛陷入由复杂条款编织的迷宫,每一步都充满不确定性。

投保人基于生活常识理解“意外”,保险公司却严格依据条款界定“责任”。当朴素的保障期待遭遇冰冷的限责条款,这场不对等的认知冲突,往往让普通消费者陷入被动。

今天,我们将通过一起真实案例,解读法律如何在天平上弥合这种差距,守护每一位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案情简介

2022年伊始,爱好户外运动的刘先生为给自己增添保障,便购买了一份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清清楚楚写明,保障范围包含“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这类意外情况,当时刘先生觉得,这样的条款足够应对户外可能遇到的风险了。

未曾料到意外也猝不及防地来临,2023年夏天,天气也未十分极端,刘先生与朋友如往常一般去户外徒步,行至半路忽然眼前一黑,径直栽倒在地,同行朋友顿时慌乱,急忙拨打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来后全力抢救,不过最终还是没能将挽回他的生命,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上,死因一栏写着“心源性猝死”。

悲伤的家属整理好刘先生的保单、死亡证明等材料,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本以为能拿到这笔钱缓解家里的压力,等来的却是一张《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一句“猝死属疾病,非意外”的冰冷结论,将刘先生家属推入更深的无助。他们始终想不通:一个平时连感冒都少有的健康人,为何突然离世却不被承认为“意外”?

当严谨的保险条款与家庭的悲痛现实正面碰撞,所谓“保障”二字,似乎也变得遥远而模糊。

何帆律师解读

在我办理的保险理赔案件里,像这种因“猝死是否属于意外”引发的纠纷还比较常见,实际上争议的核心并非“刘先生究竟如何离世”这一事实,而是“意外” “疾病”这类合同中的关键术语该依照谁的理解来界定。

从法律上来说,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全由保险公司单方拟定,投保人几乎没有修改的余地。

《保险法》第三十条才特意作出保护投保人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该条款的立法初衷,正是为了平衡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天然的信息与专业不对称,防止保险公司利用格式条款的优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具体到本案,保险公司将“猝死”直接等同于“疾病死亡”,实际上忽视了公众对“意外”的普遍认知,即突发性、外来性和非自愿性。这种简单化的归类,未必符合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本意。

刘先生在徒步时突然倒下,不管背后有没有潜在的健康问题,从事件发生的过程来看,完全符合“突发性”和“非本意”的特征,与普通人对“意外”的理解没什么不同。

我在法院参与审理保险纠纷案子时,发现法官判定这类案子,格外看重两方面:其一就是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其二就是造成死亡的直接诱因。

根据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判断事故性质的关键在于找到导致损失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的主导原因。即使事件中存在内在健康因素,但只要外部环境或行为是引发损失的决定性力量,其性质仍可能被认定为"意外"。

例如在刘先生的案例中,尽管其自身健康状况是背景条件,但如果在法律上能够证明高温、高强度运动等外部因素是诱发猝死的近因,则仍有可能符合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自身疾病"是导致死亡的唯一直接原因,且在投保时未就"猝死不赔"这一免责条款履行明确提示说明义务,那么其拒赔主张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还有一点不能忽略,保险公司应该诚实守信,对得起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许多保险销售在推广时,习惯于使用“保障全面” “理赔快捷”等模糊承诺,将产品包装成“全能方案”;然而到了理赔阶段,保险公司却往往运用专业术语限缩保障范围,与消费者投保时的合理预期形成鲜明反差。

正如司法实践中多次强调的:如果保险公司未对“猝死不赔”等免责条款履行明确、醒目的提示义务,事后不得仅依据医学定义单方面拒赔。

换言之,意外险中“意外”的认定,应当以普通人的通常理解为基础。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猝死纯粹由疾病引发,且未能证明确已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其拒赔主张便难以成立。法律的天平,始终倾向于保护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类似案例

不过,也不是所有涉及猝死的意外险拒赔案,保险公司都会败诉。我之前在判决文书网上看到过一个案子,和刘先生的案子十分相似,结果却完全相反。

在那个案子当中,被保人张先生去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问他有没有高血压、心脏病这类慢性疾病,张先生明知自己患有很严重的冠心病,可故意藏着没讲,还在健康告知表上勾选了“无上述疾病”。

投保才没几个月,夜里睡觉的时候,张先生突然就猝死了,家属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核查后,发现他隐瞒了病史,拒绝赔付。

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规定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最终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同样是猝死,为什么两个案子结果差这么多?

关键就在于“争议焦点不一样”。刘先生的案子争议在于“条款应怎样解释才公道”,重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是否尊重投保人的合理期望;而张先生的案子争议在于“投保人是否讲诚信”,核心是张先生故意隐瞒病史,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法律在寻求平衡,既要保护普通民众的权益,防止保险公司使用“条款策略”之巧;又要严防有人故意欺诈保险、缺乏诚信。这样的做法才是对所有人公平的处理方式。

结语

购买意外险,是为不确定的生活筑一道风险底线。但若保险公司以专业为名,行拒赔之实,用晦涩条款筑起理赔高墙,这道本应安心的防线,反而成了令人失望的陷阱。

若你此刻正深陷意外险理赔纠纷之中,不明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否合理,不知需收集哪些证据,也不清楚下一步该怎么做。别慌张,何帆律师可帮你分析那拒赔理由是否站得住脚,还可教你如何整理事故证明、保单、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也能陪你一同理清争议点,寻得解决问题之法。

法律并非冰冷的条文,而是守护你我权益的温暖防线;保险也不应沦为“文字游戏”,而应是风险中可倚靠的安全基石。若您在理赔中陷入条款迷局,我们愿以专业为您厘清脉络,保驾护航,让每一份对安心的期盼,都不再因复杂的条款而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