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阴,31岁女子开了家水果店,一23岁男子经常去买水果,一来二去两人谈了恋爱,还有了肢体接触。可男子回了一趟老家后,对女子爱搭不理,也不主动联系女子,女子一气之下提出分手。岂料女子发现怀孕,找到男子索要5000元手术费。男子不给,女子将孩子生了下来。孩子6个月后,女子上门,准备索要5万元抚养费,这才发现男子已经结婚生子。而男子母亲的说法,更是离谱。
7月2日,风芒新闻报道,女子刘某经营着一家水果店,每天的生意都很忙,以至于31岁了,还没找到称心如意的对象。
男子陈某是一名货车司机,经常来刘某的水果店内买水果,时间一长,两个人便熟悉了起来。
刘某认为,陈某才23岁就那么能吃苦,肯定是一个值得托付终身的人,于是便同意了陈某的追求,两个人谈起了恋爱,甚至还有了肢体上的接触。
让刘某没有想到的是,恋爱期间陈某回了一趟老家,就像是变了一个人一样。
陈某变得对刘某爱搭不理,也不主动联系刘某,陈某的态度让刘某感到寒心,一气之下提出了分手。
结果没想到,分手半个月后,刘某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找到陈某,要求陈某给5000元手术费。
陈某当时就提出了拒绝,由于两个人在这个问题上纠缠很久,刘某也错失了最佳的手术时间,最后刘某生下了一名男婴。
等孩子6个月之后,刘某抱着孩子找到陈某,准备向陈某要5万元的抚养费。结果这才发现陈某早就结婚了,妻子还正坐月子呢。
陈某的母亲更是说,要钱没有,孩子可以给她儿媳妇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刘某是否有权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也就是说,陈某不直接抚养孩子,应该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刘某需要证明孩子与陈某存在生物学关系。
第二,刘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在与陈某已经分手的情况之下,固执的选择将孩子生下来,其实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
刘某应该明确,自己生下孩子以后可能会面临的结果。当初陈某拒绝支付手术费用,并非是刘某生下孩子的理由,刘某完全可以做手术之后,向陈某提起民事赔偿。
第三,陈某母亲提出,由自己的儿媳妇抚养孩子,这样的说法是否合法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双方可以就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结果处理。
协商不一致的,刘某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
虽然在法律上,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如果刘某不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孩子有可能会判给陈某,不过刘某需要每个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