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大谱!”河南郑州,男子早晨出门挪车,刚出门就闻到一股臭水沟子的臭味。起初以为是空调管子里排出来的味道,还拿起来闻了闻。而后打开车门,才发现是车里窜出来的,当即打开车窗通风。
谁料,还没等把车头调过来,就被臭得窒息、上不来气,刚下车便仰倒在地上,晕了过去。整个过程也就25秒左右。
事后,男子家属将男子送医治疗,给男子做了脑CT、核磁共振,没有发现男子的身体存在什么病变,医生怀疑男子是中毒。
男子难以释怀,于是向4S店讨说法。4S店的工作人员表示,确实存在异味,很难形容,查出蓄电池存在漏液,但是一般蓄电池在300度以上才会产生异味,具体原因需要等厂家的鉴定结果。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不少网友表态,有网友表示有那么夸张吗?这是得有多臭?才能把人臭晕过去了。
有网友表示,什么牌子的车,这么“优秀”,赶紧说来听听。
还有网友表示,又多了一个不买新能源车的理由,还是油车好!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7条规定,生产者生产的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17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厂家、4S店向男子出售车辆,应当确保车辆的质量。现如今出现这样的事情,如果男子的车辆尚在三包期限内,男子依法可以要求4S店或厂家进行检查、维修,甚至赔偿自己的损失。
其次,《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具体到本案,如果男子所购买的车辆已经过了三包期,现如今出现了质量缺陷,仍可以要求4S店、厂家承担责任。
再次,《民法典》第120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120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具体到本案,如果男子的车辆出现的问题只是个例也就罢了,如果是普遍问题,厂家还应当及时履行召回义务,否则还会面临惩罚性赔偿、甚至行政、刑事处罚。
最后,其实,对于车企而言,无论是油车还是电车,车辆本身的安全才应该是最该被“卷”的核心。对于大家而言,同样也是!在购车时,将车辆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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