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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致的利己主义!上海,一居民楼加装电梯,三楼业主也签字同意,可交钱时,他说暂时不

精致的利己主义!上海,一居民楼加装电梯,三楼业主也签字同意,可交钱时,他说暂时不用,先不缴费出资,等他想用时再补缴费用,为了尽快使用电梯,别的邻居把钱垫了,之后邻居们签下协议,三楼使用电梯,必须得到每一户人家同意,只要有一户人家不同意,那个电梯就不能使用,可没想到,三楼把房子卖给了一对老夫妻,他想补交费用,邻居不同意: 当初住院开刀,5个月都用不成电梯! 阎先生家有两套房子,这两套房子都在三楼,阎先生一套,他父亲一套,两套相连,非常的方便。 2021年的时候,小区给楼栋加装电梯,一楼是商户,二楼到六楼才参与征询。 阎先生父亲代表他们父子二人,签订了两份加梯协议。 谁知他签完后说他暂时不用,先不缴费出资,等到想用时再补缴费用。 邻居们一听,你这就是违约,你既然已经签了加装协议,那就代表你同意出资。 可阎先生家就是不交,也就导致工程款一直不能到位,邻居们也不愿意垫付,最终尾款一直被拖欠下去。 2023年7月,电梯终于加装完毕,望着崭新的电梯,邻居们别提有多么的高兴。 可施工方收不到尾款,人家不让使用电梯,电梯装了个寂寞,只能看不能用,交过钱的邻居们受够了委屈。 尤其是楼上住的一些老人,他们腿脚不便,上下楼十分的困难,本以为装好电梯,从此以后就能免了爬楼梯的艰难。 就是因为阎先生家不愿缴费,牵连的邻居们也不能使用电梯。 甚至有一位邻居生病做了手术,手术之后不能走路,眼巴巴看着有电梯不能坐,邻居的艰难就可想而知。 从此以后,邻居们有了心结,对阎先生一家埋下了不满的种子。 可电梯不用也不是个长久之计,邻居们哀声载道,到了最后,由居委出面给各位业主们做了协调。 2024年5月,余下的17位业主只好把拖欠的尾款给分摊了,施工方收到款后,这才让业主们使用电梯。 可事情不可能就此结束,不能因为一家的自私就损害了其他的业主。 于是业主们经过商议,他们又签署了一份决议书。 决议书上明确写着: 如果阎先生家要使用电梯,必须得到每一户人家同意。 只要有一户人家不同意,那个电梯就不能使用。 之后不久,阎先生卖了一套房子,买房的是一对上了年纪的老夫妻。 老夫妻腿脚不便,根本不能上下楼梯,阎先生给他们承诺,会让他们使用电梯。 闫先生这才决定,给两套房子补缴费用,两套房一共50000元,阎先生天真的以为以为,他只要缴清了欠款,这电梯就能使用了。 邻居们不愿意了,你啥意思? 你想缴就缴,不想缴就不缴?电梯是你家的?你想用就用,不想用就不用? 邻居们坚决拒绝让他使用电梯! 阎先生这时候急了,他也没想到会是这么个结果。 阎先生找到加梯小组,小组拿出那份《加装电梯协议书》,小组认为,阎先生的父亲当初已经签了协议,签协议时没说他暂不交费。 可协议签好后,他才说不缴费,导致了交过费的邻居们迟迟不能使用电梯。 因此,并不是现在不让他们使用电梯,是他父亲违约在先,所以现在邻居们不接受他缴费使用电梯! 小组又拿出那份17户业主签订的决议书:只要有一户业主不同意阎先生家使用电梯,这个电梯就不能用! 阎先生傻眼了,不缴费一时爽,当时咋不去考虑邻居们的感受那? 阎先生没了办法,他后悔了,可无论如何,邻居们就是不同意让他使用电梯。 阎先生找到记者,希望记者能帮助他解决问题。 记者了解到了事情的全貌,最终找到了相关部门领导。 小区书记告诉记者,新搬来的业主是老人,老人家情况特殊,有残疾证,上下楼梯确实是有困难。 他们会尽快进行协调,争取能够妥善的协调。 有人提议,对买房的老人可协商处理,对这个自私的人千万不能妥协。 可也有邻居表示,他们愿意接受阎先生补缴费用,因为他补缴之后,他们就能拿到当初垫付的费用。 可问题是只要有一户不同意,人家就不让他使用电梯! 邻居们用不了电梯,他毫不在意,可等他自己用不成时他才着急,难怪邻居们不愿意接受,这事想要解决,恐怕没那么简单容易!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电梯是建筑物共有部分,阎先生父亲签字即承诺履行出资义务,其以“暂时不用”拒缴,已经构成违约。 阎先生事后补缴是履行合同义务,而非额外申请使用,邻居不能以其违约为由永久剥夺使用权,但可追究逾期出资的违约责任。 新业主作为合法产权人,享有同等使用权,再加上老人有残疾证,特殊情况,可以作为优先考虑因素。 阎先生补缴费用后有权使用电梯,邻居“一票否决”决议无法律效力。 邻居们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向阎先生追偿垫付的费用及违约损失金。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