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纳天纯多次投诉观察者网要求删稿#【把客观报道说成“恶意误导”,猫粮厂竟多次投诉观察者网要求删稿】#伯纳天纯竟称客观报道是恶意误导# 上个月,观察者网发布《千只小猫瘫痪背后,“四问”猫粮商伯纳天纯》,围绕消费者集中反映的宠物异常、企业检测回应、企业标准、消费者救助等问题展开调查。
报道刊发后,伯纳天纯次日即对旗下犬粮、猫粮企业标准作出调整;7月14日,相关新版标准重新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随后,观察者网于7月16日继续报道标准变化。此后,伯纳天纯通过多个渠道多次向有关平台投诉观察者网,要求删除相关报道,但依据均不成立。
一、此前报道中从未提及“毒猫粮”、“封口费”用词
伯纳天纯在8月24日投诉函内把观察者网所涉内容概括为“伯纳天纯猫粮导致猫咪瘫痪”“伯纳天纯为毒猫粮”,并进一步据此要求平台删除相关内容。
问题是:这些词,并不出现在观察者网7月12日和7月16日两篇涉案报道中。
7月12日的报道讨论的是“为什么出现大量消费者反映”“为什么相关病例引发医生关注”“检测能够排除什么、又不能排除什么”,而不是替消费者或企业提前作出司法意义上的因果认定。
此外,关于伯纳天纯投诉函中提到的“封口费”一事,观察者网报道中仅讨论:如果这是面向患病宠物消费者开展的一项“爱心救助”,这一所谓“基金”或者救助项目是否存在统一、公开、可查询的申请条件和审核规则?为什么消费者获得救助还需要同时接受保密以及“不再公开发表贬损言论”等约定?
如果伯纳天纯认为互联网上有人使用“毒猫粮”“封口费”等词损害其商誉,应当针对相应内容逐条举证,而不能把其他账号甚至其他媒体使用的词汇,打包塞进对观察者网的投诉里。
二、“主动纠偏”,还是被动修改?时间线能说明
伯纳天纯在投诉函中称,观察者网报道刊出后“我司次日即对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的犬粮、猫粮标准作出调整,这恰恰体现了我司主动纠偏、接受监督的态度”。
但这里需要补充一个时间线:7月7日,已有11名消费者联名向伯纳天纯所在的镇江市政府提交问政函。
消费者代表向观察者网提供的问政材料已明确提出:产品包装标注的企标号与平台可检索编号不一致,猫粮标准存在GB/T 31217名称错引,修订记录异常,且出厂检验项目少于国标推荐项目、未作相应明示等问题。
而这些问题,观察者网在报道中也同样指出;报道刊发后,企业随即删除原猫粮标准中的争议性引用,并重新发布标准。
观察者网不对企业此次修改标准的主观动因作出推断,但客观时间顺序值得公众知晓:消费者先问政,媒体随后报道,企业再修改标准。
如果这叫做“主动纠偏”,那报道发布前的数年时间里,这些错误为何从未被“主动”发现和纠正?伯纳天纯《全价猫粮》企业标准自2021年发布以来累计修订33次,为何相关修改恰恰发生在消费者提交问政函、媒体报道之后?
三、国标推荐不是强制标准,但达不到国标推荐应该主动公示
伯纳天纯在投诉中称,我网报道“将企业标准中的出厂检验项目与国家推荐标准进行片面对比得出‘达不到’的结论,属于将推荐性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进行衡量”。
这一说法存在两个严重问题。
第一,推荐性国家标准虽非强制性标准,但现行规章对“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情形设有明确的明示要求。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在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伯纳天纯的企业标准出厂检验项目仅包括感官、水分、粗蛋白、粗脂肪(7月13日后新版删减了净含量),而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31217《全价宠物食品 猫粮》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共8项。少了粗灰分、粗纤维、钙、总磷四项。
如果上述出厂检验项目属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所称应公开的功能指标、性能指标范围,那么其项目少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时,依法应当予以明示。对此,伯纳天纯是否依法履行了明示义务,正是报道提出的问题之一。
消费者按照包装上的企业标准编号查询,甚至查都查不到——更遑论看到有关相关项目少于推荐性标准的明示。而对此伯纳天纯简单概括为“偶存差异仅为包装迭代衔接阶段的正常过渡现象。”
第二,“人宠共享”的承诺,是高于国标还是低于国标?
伯纳天纯官网此前曾宣称自己是“中国宠物食品安全标准的建立者”,母公司依蕴也曾强调“始终坚持人宠共享”的品质承诺。在被消费者投诉后,该企业官网下架了相关宣传。
“人宠共享”究竟意味着什么?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这一宣传语至少容易传递出企业在原料选择、生产管理和品质控制方面执行较高标准的品牌印象。既然企业主动使用这一表述,就有必要进一步说明其具体标准和依据。
在这样的宣传定位下,企业公开标准为何出现上述争议?其公开标准和宣传所传递的高品质形象是否一致?一个企业公开标准中部分出厂检验项目少于推荐性国标的产品,其“人宠共享”的高品质宣传依据究竟是什么?
四、十一名消费者联名信访,政府监管部门表明将责令整改
伯纳天纯在投诉中称,观察者网报道内容“仅基于宠物主自发互助群的非专业统计、个人主观喂养经验推断”。
事实是,相关意见并非只停留在宠物主互助群讨论层面。2026年7月9日,消费者通过正式信访渠道向镇江市有关部门提交了书面材料,请求监管部门依法调查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以及依法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据消费者向观察者网提供的回访情况,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已向伯纳天纯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对此,观察者网正进一步核实相关书面材料。
五、“检测报告依据存疑”,报道质疑的是“依据”,不是说报告造假
伯纳天纯在投诉中反复提到,全系列产品每批次进行1200余项检测,并称监管部门抽检结果合格。
这一事实,观察者网已经指出。7月16日报道明确写到,伯纳天纯7月9日声明称主动送检多家机构,检测涉及营养、毒素、重金属、农残、兽残等1200余项,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
但检测结果合格,和企业标准有没有如实公示,是两个问题。
就像一辆车通过年检,并不能由此证明其登记信息中的每一项内容都必然准确。企业送检能够回答的是:送检样品在相应检测项目上是否符合所依据标准或检测要求。
而企业标准公示需要回答的是:消费者看到的标准编号是什么?公开的标准是什么?标准文件有没有引用错误?指标项目是否少于或低于推荐性标准?如果少于或者低于,是否依法明示?
把两个问题混在一起,用“检测合格”去回答企业标准公示问题,实际上混淆了产品检测与企业标准公示两个不同问题。
六、把媒体监督说成“不正当竞争”,哪些具体信息属于虚假或误导?
伯纳天纯8月4日投诉称,观察者网将企业标准调整与宠物瘫痪疑虑置于同一篇报道,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并构成“商业诋毁”。
首先需要纠正伯纳天纯方的是,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现行法关于商业诋毁的规定已经调整至第十二条而并非投诉函内说的第十一条。
该条规定显示,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判断相关报道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关键不在于报道是否对企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而在于报道是否存在具体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观察者网此前报道所依据的内容,包括消费者投诉及问政材料、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信息、伯纳天纯公开声明,以及企业标准调整前后的变化。对于消费者反映的宠物健康异常与相关产品之间是否存在医学因果关系,报道也未作确定性结论。
将企业标准调整与消费者尚未消除的健康疑虑置于同一篇报道,并不等于认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企业维护自身商誉是正当权利,媒体也有责任接受事实核查,但“媒体提出质疑”与“报道存在失实”并非同一概念,媒体也承载着消费者的关切和公共监督的诉求。
因此,企业更重要的是回到事实、回应问题:消费者提出的这些疑问,企业究竟能否给出有事实和证据支撑的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