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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兴平,一56岁女子骑电动车上班途中,与垂吊的树枝发生碰撞后身亡。可交警认定女

陕西兴平,一56岁女子骑电动车上班途中,与垂吊的树枝发生碰撞后身亡。可交警认定女子超速且未靠右行驶,应当承担主责。家属不服,他们跑遍了周边村庄找证人、证据,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认定。法院最终推翻了交警的认定,改判由镇政府承担70%的责任,需赔偿女子家属76万余元。然而履行期已过,家属却一分钱也没拿到。镇政府却回应称:“我们没钱,申请强制执行吧。”(来源:中原新闻网) 据悉,56岁的白女士是一位老教师,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了继续在热爱的岗位上发光发热。学校感念白女士的付出,将其调入宿舍管理工作以及心理辅导工作,学校还推荐白女士成为了工会委员。 2024年11月12日下午,白女士在家吃完饭后,便骑电动车去学校了,可在路上却被一棵垂吊的树枝给撞倒在地,当场身亡,可是白女士当时佩戴了头盔的。 后经鉴定,白女士的右枕顶部头皮软组织挫伤出血、肿胀,死因为头颅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后交警队认定白女士在未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右行驶且超速,所以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政府部门因未及时修剪树枝负次要责任。 对于交警队的认定,白女士的家属不认同。经过测量,树枝离地面是1.07米,人骑在电动车上的高度为1.5米。 如果树枝早就垂吊在那,白女士不可能没看到,而且尸检结果显示伤口在右上方,不是正前方。 因此,白女士的家属怀疑树枝是突然掉下来砸到了白女士的头部。为此,他们走访了周边村落寻找目击者,还联系上了事发当时路过的一位司机。 该司机表示,当时前方有会车情况,看到白女士骑的电动车的刹车灯亮了,然后靠边避让了前方车辆,但随后就倒在了地上。司机还表示,自己的倒车镜撞倒树枝后给打掉了。 在搜集完证据后,白女士的家属将交警队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并重新作出认定,但被一审法院给驳回了。一审法院认可了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判决政府部门应当赔偿白女士家属32万元。 白女士的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白女士为了避让前方车辆,已经靠边骑行,所以警方认定白女士未靠右行驶的结论错误。 此外,当时白女士的车速是22.5km/h,符合新国标中限速25km/h的规定,不存在超速行为。 不过,白女子没有注意前方下垂的树枝,导致撞上树枝身亡,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二审法院酌情判决应当由树木的管理者政府部门来承担70%的责任,赔偿白女士的家属76万余元。 这下政府部门不服了,坚持认为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正确,于是提起申请要求撤销二审法院判决。 那交警队与二审法院到底哪个认定的事故责任权威? 其实从法律效力上来看,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质上是一份证据,而非最终的行政裁决。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 因此,如果对于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在复核无果后也可以行政诉讼。法院可以依据新证据,对交警的责任认定进行评判,从而做出了更符合事实的判决。 由于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所以即便政府部门进行了申诉,也不影响政府部门履行赔偿的义务。 但是政府部门表示没钱赔偿,让白女士的家属去申请强制执行。 既然如此,白女士的家属就去申请强制执行,让法院冻结、划拨政府部门的账户资金。 现在白女士的家属还遇到了个难题,就是人社局卡着不给认定工伤,理由是交警队认定白女士是主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只有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责或无责的,才能认定工伤。 人社局就是卡着交警队认定白女士是主责,所以不同意认定工伤。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其中,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证据,自然不能和法院的判决书比效力。 既然二审法院已经认定白女士是次责,那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就有了问题,应当重新作出认定。 当然,白女士的家属也可以直接将人社局告上法院,由法院来要求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 对于本案,您认为责任该怎么划分?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