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霞资讯网

北京,一男员工心仪女同事,他瞅准机会,偷亲了女同事,女子羞愤报警。男子被警方认定

北京,一男员工心仪女同事,他瞅准机会,偷亲了女同事,女子羞愤报警。男子被警方认定猥 亵女子,处拘留5日。事后,单位认为,男子道德败坏把他开除了,男子不服,我没被追究刑事责任凭啥开除?他把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6万多元。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2025年2月19号,朱某和同部门的女同事王某,一起在公司库房里干活。 不料,突然发生了一件让所有人都始料不及事。 朱某脑子一热,突然没忍住,趁王某不备亲了她一口。 王某没防备朱某还有这一手,当场就吓呆了,反应过来后,她浑身发抖,哭着报了警。 警方调查后认定,朱某已构成猥亵。 随后,警方对他做出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朱某觉得本来已经够惨的,想挽回都来不及,但公司没打算放过他! 公司认为,朱某道德败坏,这种人必须开除,以免后患。 朱某和公司签有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23年10月1日,到2026年9月30日。 但公司也有自己的规矩,《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 如员工受到警方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就是犯了重大失职或违规。 公司可以因为这个原因,直接解除和他的劳动合同,而且一分钱补偿都不用给。 每个员工都在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上签了字。 不久后,公司找了朱某,约他正式谈话。 谈话记录了,朱某自己承认的事实:我在某库房内亲了下我部门的女员工王某,后来她就报警了。 他还明确说了结果:我犯了猥亵罪,被警方拘留5日。 这份白纸黑字的记录,恰恰等于朱某自己认了账。 拿到这份关键的约谈记录后,公司动作很快。 他们给朱某寄去了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 内容:公司在2025年5月12日接到举报后,约谈了朱某。 朱某在谈话中,承认了违规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公司处理。 因此,公司根据《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的规定。 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决定于2025年5月15日起,正式和朱某解除劳动合同。 朱某一看,自己根本玩不过公司,本以为老老实实的承认了错误。 公司怎么也会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没想到,公司谈话是为了抓他的证据,他直接被开除了。 朱某不服气,公司凭啥开除我?我只是被行政拘留,又不是刑事处罚。 公司这样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法。 朱某还想搏一搏,他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公司赔偿。 赔偿项目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万多元。 从2024年1月1日,到2025年4月30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万余元。 以及同一时间段内,他没休年假应得工资补偿1.2万余元。 加起来,他总共向公司索赔超过1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公司做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有责任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决定的合法。 现有的证据很明确,有警方的处罚决定,证明朱某确实因为猥亵行为被行政拘留了5天。 还有朱某自己在公司约谈时的亲口承认的记录。 公司依据事先制定好的、并且朱某签过字的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 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过程没有问题,属于合法解除。 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朱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直接驳回了他的诉求。 朱某不服一审判决,他提出了上诉。 他的上诉理由,主要围绕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朱某强调,法律只说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种情况,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合同。 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有特定的范围。 像他受到的行政拘留、刑事拘留这些,都不在这个范围里。 那么二审法院会怎么判呢?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在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的权利。 但需注意,被追究刑事责任, 特指因犯罪行为被法院判处刑罚,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而不包括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 所以,朱某认为,自己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公司属违法解除。 但“被追究刑事责任”,是解除合同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 法律未禁止用人单位,通过合法的内部规章制度,扩大解除合同的情形。 若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受行政处罚可解除合同”,且该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则合法有效。 行政拘留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不涉及犯罪。 刑事责任是法院对犯罪行为的判决。 即使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若违反公司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需证明解除行为合法,劳动者也需证明单位违法解除。 法院认为,朱某的行为虽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已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和公司规章制度。 每个人都应知道,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能做,错了就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