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景介绍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一、罪名及分析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有数量、价值限制,超过限量的海关将责令退运。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犯罪分子采取化整为零、低报价格、虚构收件人的方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为个人自用物品邮寄走私进境。上述货物进境后走私犯罪分子再将货物集中交给委托走私的实际货主在国内销售,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上述行为系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三、案例评析:董某、周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董某、周某合谋,通过使用虚假收件人和收件地址、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性质等手段,将本应以一般贸易申报进境的名牌服装、鞋帽等货物,通过国际邮寄渠道以个人自用物品清关的方式,从英国直邮发运走私进境并销售给他人。董某、周某二人使用上述手段走私进境并销售给他人的包裹共计50个,包含名牌服装、鞋包等货物共计399件。经某海关关税部门计核,董某、周某偷逃国家税款人民币187969.56元。
2020年5月,董某、熊某(另案处理)合谋,通过使用虚假收件人和收件地址、低报价格、伪报品名、伪报贸易性质等手段,将本应以一般贸易申报进境的名牌服装、鞋帽等货物,通过国际邮寄渠道以个人自用物品清关的方式,经香港转运到贵阳走私进境并准备销售给他人。董某、熊某(另案处理)二人使用上述手段走私进境包裹共计27个,包含名牌服装、鞋包等货物共计233件。2020年5月7、8日,某海关将上述27个走私进境包裹现场查扣。经某海关计核,董某、熊某(另案处理)偷逃国家税款人民币55963.27元。
2020年6月11日,某海关缉私局侦查人员在辽宁省某市将董某抓获。2021年4月14日,某海关缉私局侦查人员在江苏省某市将周某抓获。
2.律师分析
董某、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为个人物品走私进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二人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考虑到二人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补缴了应缴税额,认罪态度好,法院决定对董某、周某从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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