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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倒霉了!山东青岛,女子花26万买了台特斯拉,一家人喜滋滋的去店里提车,结果交完

太倒霉了!山东青岛,女子花26万买了台特斯拉,一家人喜滋滋的去店里提车,结果交完钱,拍完照,车子没等开走就被别人给撞了,女子当场就不干了,要求换新车或退全款,但店里表示系统已经生效,找对方车主去协商维修问题吧

事发当天,孙女士攥着银行卡,在特斯拉交付中心刷了最后一笔尾款。二十六万多,一分不少。跑业务攒的,想着以后不用挤公交了,周末也能带老人孩子出去转转

一切都很顺利。销售指导她在屏幕上点了确认,系统提示:车辆已交付。保险生效了,手续走完了。几个家人围过去,对着新车拍照,笑得挺开心

谁也没注意到,拍完照后副驾驶的门没关紧。就这时候,店里另一头,一个刚办完手续的男车主,没人指挥,自己钻进车里,挂挡就踩油门

那台车像没睡醒似的,直直怼上了那扇没关紧的车门

“哐”的一声,车门瘪进去了,合页歪了,漆掉了一地。整个过程不到五秒钟

孙女士扭头一看,脸都白了。她甚至还没摸到自己的车钥匙。警察来了,调了监控,说得很清楚:撞车那个男的全责

男的倒也干脆:“不好意思啊,我保险赔你。”

但孙女士不答应。修好了它也是台事故车,以后想卖,至少折价两三万。她凭什么买个新车,到手就是撞过的,她找4S店,想要个说法

店里的回复让她彻底炸了:你这车系统里已经交付了,保险也生效了,名字是你的。这事儿跟我们没关系。你找他保险修

孙女士反问:我钱给了,钥匙没拿,车没开,还停在你们店里,你跟我说没关系?

目前,双方协商还没能达成一致

有网友说:应该一赔三,你买的是新车,店交付的是事故车

客观来说,孙女士的经历让人同情,但这事和退一赔三并没有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退一赔三,针对的是欺诈行为。也就是说,4S店明知车辆有问题(比如是事故车、泡水车、运损车),却故意隐瞒,把问题车当全新车卖给你

但在孙女士这个案子里,事实很清楚:车撞了的时候,她已经在交付现场,她亲眼看着事故发生的。4S店没有隐瞒任何东西,也没有故意把一辆已经撞坏的车交给她

法律上的“欺诈”,是指商家骗了你。这里没人骗她,因为事故就发生在她眼前

那为什么很多人觉得该一赔三?

因为大家心里憋了一口气:新车还没出门就撞了,凭什么要我认倒霉?

这种情绪完全可以理解。但情绪归情绪,法律归法律。一赔三的条款不是用来惩罚“管理不善”或“流程不合理”的,它只惩罚“欺骗”

如果每个交付现场发生的事故都按一赔三来判,那等于变相要求4S店必须做到零事故,否则赔到破产。这个标准太高了,法律没有这么定

我认为,孙女士应该主张的是:4S店未尽到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她刚买到手的新车发生损毁,4S店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失职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就是折旧损失。一辆修好的事故车,比一辆同款无事故的二手车,至少便宜两到三万。这笔钱,4S店有责任出,要么直接赔现金,要么免掉换新车的折旧费

至于撞车的男车主,他的保险负责把车修好。这是他的直接侵权责任